在夫妻其中一方或双方亡故之后一年之内,
存续生存一方以及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士如依据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向
司法机关提出宣告该
婚姻无效之请求的,将获得人
民法院予以正式受理的处理结果。
关于子女能否有资格向法庭申请宣布已离世父亲的婚姻关系为无效状态,这需要根据其是否符合被称为“
利害关系人”所涉及到的关键条件来进行评估判断。
具体而言,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若以
重婚行为作为理由提出宣告婚姻效力失效的
诉讼请求,那么这方面的主体应该是
当事人的
近亲家属和基层群众组织;
第二、如果是以未达到法定婚配年龄而申请诉请宣告婚姻效力失效的,则这部分申请人应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家人;
第三、对于因存在
禁止结婚关系的亲属而要求追究婚姻效力的情况,相关的权利主张者应为当事人的近亲
家庭成员;
第四、若以缔
结婚姻前即患有医学界判定为不应结婚的某种病症,且在婚后仍未得到有效治疗为缘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效力失效的人士,则应为主张者与其患病亲人之间共同生活的近亲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