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失信被执行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其同意将肖像用于营利活动,或对其肖像实施丑化、污损等侵害行为,均构成侵犯肖像权。
(2)侵犯肖像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一般不涉及刑事判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需综合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
(3)若为公益目的使用失信被执行人肖像,比如司法机关为执行工作需要曝光其肖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提醒:
使用失信被执行人肖像时需明确用途,避免未经同意用于营利或实施丑化污损行为,若发生侵权纠纷应及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处理。
(一)明确肖像使用场景是否为公益性质。司法机关为执行工作需要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肖像,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公益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其他主体不能随意模仿此类行为使用其肖像。
(二)避免对失信被执行人肖像进行营利性使用或侮辱性处理。未经本人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广告、商品宣传等营利活动,或者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比如添加侮辱性文字、扭曲形象等,均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三)若被侵权可依法主张民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作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数额需综合侵权行为方式、场合、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失信被执行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若未取得其许可便将肖像用于商业盈利活动,或是通过丑化、污损等手段损害其形象,均构成肖像权侵权。这类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一般不会涉及刑事处罚。
被侵权者可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行为、消除负面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的数额确定,需综合考虑侵权的方式、场合、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获利情况等因素。
若出于公益目的使用失信被执行人肖像,比如司法机关为开展执行工作而曝光其肖像,则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结论:未经失信被执行人同意将其肖像用于营利或实施丑化污损等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属民事侵权行为;司法机关为执行目的曝光其肖像的公益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用于营利,也不得实施丑化污损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肖像,若存在上述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不涉及刑事判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需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但为公益目的使用肖像的情况除外,比如司法机关为执行工作需要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肖像,该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如果遇到肖像权相关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如果拍老师的时候未经本人同意,就是侵犯肖像权,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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