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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离婚时有债务情况要怎么办理

刘* 宁夏-银川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07 10:35:18 367人阅读

双方在离婚时有债务情况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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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债务处理关键在于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此类债务离婚时需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是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则按共同债务处理。
3.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若一方承担了超出约定份额的债务,可向另一方追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明确债务性质,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债务及时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
2.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债务承担约定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
3.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07 14: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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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处理债务时,要分清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一起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欠的债务。这类债务在离婚时要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各自归各自,就先由夫妻双方商量怎么还,商量不成法院会判决。
2.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超过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一般算个人债务,由借钱的一方自己还。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借的,就另当别论。
3.离婚协议里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用来对付不知情的债权人。要是一方还的债超过了协议里自己该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要回多还的钱。

2026-01-07 13:3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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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债务处理的关键在于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体现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二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离婚时需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承担。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3)离婚协议里的债务承担约定只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若一方多承担了债务,可向另一方追偿。

提醒:离婚处理债务时,要准确判断债务性质。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时需谨慎,若遇复杂债务情况,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13:0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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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判断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根据债务是否有双方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判断。
(二)对于共同债务,先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或财产各自所有时,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找法院判决。
(三)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债权人若要另一方担责,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四)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只约束夫妻双方,承担超份额债务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1-07 11:3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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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需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原则上自行承担,离婚协议债务约定对内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承担超份额债务可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二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离婚时这些债务要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是个人债务,不过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只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若一方多承担了债务,可向另一方追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债务处理的严谨性和公平性。如果在离婚债务处理上有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7 10:44:38 回复

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能抵消吗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二、给付种类不同能抵消吗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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