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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后子女抚养费该按什么标准给

黄* 海南-三沙市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7 00:00:00 465人阅读

丧偶后子女抚养费该按什么标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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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偶后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由生存的父母一方承担,这是法律明确的责任。抚养费给付要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月总收入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若生存方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给付标准也参照上述规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生存的父母一方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若与对方就抚养费问题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生存方无抚养能力时应主动承担起抚养责任,保障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成长。
-相关部门可加强对抚养问题的宣传和指导,帮助当事人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

2026-01-07 07: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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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偶后,未成年子女由在世的父母一方抚养,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2.抚养费给多少,要考虑孩子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每月总收入的20%-30%给;要是养两个及以上孩子,比例能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月总收入的50%。
3.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面的比例来定。
4.如果在世的父母一方没能力抚养孩子,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抚养费标准也参照前面的规定。

2026-01-07 05:5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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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丧偶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首先由生存的父母一方承担,这是法定责任。生存方需为子女提供生活、教育等必要支持。
(2)抚养费给付标准有明确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若生存一方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给付标准参照上述规定。

提醒:
抚养费的计算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实际情况可能更复杂。不同家庭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04:1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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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存父母一方要依法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在确定抚养费时,需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自身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若生存一方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给付标准参照前面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6-01-07 03:0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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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丧偶后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由生存父母一方承担,抚养费按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和无固定收入有不同比例标准;生存方无抚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给付标准参照执行。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丧偶后,生存的父母一方自然要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抚养费标准的确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有固定收入按一定比例,能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又考虑到父母负担;无固定收入参照相关收入确定,保证公平合理。当生存方无抚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这是基于亲属间的扶养关系,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如果在未成年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上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7 01:30:1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争议的焦点除了财产问题外,主要集中在双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面,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生理和感情因素看,未成年子女由母亲抚养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是绝对的。人民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是根据多种因素来考虑的。最高人民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明确了应考虑的相关因素。首先,对子女抚养的问题,从原则上讲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方面来考虑。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有他们符合以上情况,他们都有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否则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其次,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的,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其三,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3)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其四,父亲和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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