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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赌博的赌资认定。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等,应认定为赌资。
(二)网络赌博的赌资认定。通过网络赌博的,赌资包括在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以及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该虚拟物品的数额。
(三)已赢取财物的认定。参赌人员已赢取的财物属于赌资。
(四)赌资数额累计计算。所有符合上述情况的赌资数额需累计相加。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2026-01-06 18: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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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或有价证券,均会被认定为赌资。
网络赌博中的赌资包含两类情况,一是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点对应的实际金额,二是用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当筹码投注的,这些虚拟物品的价值也算赌资。
参赌人员已赢取的财物,同样属于赌资范畴。
赌资数额需要累计计算,不能仅算单次交易的数额。
实际办案时,需结合各类证据全面认定赌资数额,以此保证定罪量刑的准确与公正。
2026-01-06 17:2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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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认定涵盖多种形式,包括当场查获的赌博款物、网络赌博的点数对应金额、虚拟物品筹码价值及已赢取财物,且赌资需累计计算。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标准,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认定包含以下情形:一是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等直接认定为赌资;二是通过网络赌博的,赌资包括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若将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该虚拟物品的数额也属于赌资;三是参赌人员已赢取的财物同样计入赌资;四是赌资数额需累计计算。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各类证据准确认定赌资数额,以保证定罪量刑的准确公正。如果对开设赌场罪的赌资认定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2026-01-06 16:4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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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赌资认定需结合赌博场景与财物形态综合确定,且赌资数额需累计计算,这是保障定罪量刑准确公正的核心环节。
1.现场赌博场景中,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等直接关联赌博行为的财物。这些财物是赌博活动的直接交易媒介或替代物,应全部计入赌资范围。
2.网络赌博场景下,赌资认定涵盖两类情况。一是网络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对应的实际货币金额;二是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时,该虚拟物品的实际价值数额。两者均需转化为货币金额计入赌资。
3.参赌人员已赢取的财物属于赌资,无论该财物是否实际交付或留存于赌博场所,均需纳入赌资总额。同时,所有类型的赌资数额均需累计计算,不得仅统计单次或部分交易金额。
4.实践中认定赌资时,需整合各类证据,如现场查获清单、网络交易流水、虚拟物品价值评估文件等,避免单一证据造成的认定偏差,确保赌资数额真实反映赌博行为的规模与危害程度。
2026-01-06 15:4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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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等,应当直接认定为赌资。
(2)通过网络进行赌博的,赌资认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二是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以该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的,该虚拟物品的数额属于赌资。
(3)参赌人员已经赢取的财物,属于赌资范畴。
(4)赌资数额需要累计计算,不局限于单次赌博活动涉及的数额。
(5)实践中,开设赌场罪的赌资认定需综合各类证据准确确定数额,以保障定罪量刑的准确公正。
提醒:
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不同场景下的赌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若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具体认定细节,避免因认定偏差影响案件结果。
2026-01-06 15:44: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