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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离婚父母阻挠怎么办

李** 浙江-衢州 离婚咨询 2026.01.06 11:29:37 460人阅读

老公出轨离婚父母阻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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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老公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你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离婚,父母的阻挠无法影响你依法行使离婚权利。

(二)若坚持离婚,可先与老公协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三)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老公出轨的证据可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你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针对父母的阻挠,可耐心与他们沟通,说明离婚的原因及自身想法,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对方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26-01-06 16: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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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主权利。若因对方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个人有权决定是否离婚,父母的阻挠无法影响这一合法权利的行使。

2.若坚持离婚,可先与对方协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方出轨的证据可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还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面对父母的阻挠,可通过耐心沟通,说明离婚原因和自身想法,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2026-01-06 15: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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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老公出轨导致感情破裂时,你有权决定是否离婚,父母阻挠不影响你依法行使离婚权利,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老公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你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离婚,父母的阻挠不能干涉你的合法权利。若你选择离婚,可先与对方协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出轨的证据可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因对方出轨导致离婚的,你还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你在离婚过程中需要了解具体的证据收集方法、离婚流程细节或应对父母阻挠的沟通技巧,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6-01-06 14:1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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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法律明确保护的权利,涵盖结婚与离婚自由。若因配偶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当事人完全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离婚,父母的阻挠无法妨碍其依法行使离婚权利。

1.若坚持离婚,可优先选择协议离婚。需与配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配偶出轨的证据可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审理后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当事人可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3.面对父母的阻挠,可通过耐心沟通的方式处理。向父母说明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自身的真实想法,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2026-01-06 12:4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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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涵盖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若因配偶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离婚,父母的阻挠不会影响其依法行使离婚权利。

(2)若坚持离婚,可先与配偶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若协议离婚不成,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配偶出轨的证据可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针对父母的阻挠,当事人可通过耐心沟通的方式,向父母说明离婚的原因及自身的真实想法,争取获得父母的理解。

提醒:
决定离婚时,需注意收集配偶出轨的合法证据,避免因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无法被法院采纳;若父母阻挠行为影响到自身合法权益,可向当地居委会或妇联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2026-01-06 11:45:2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林先生和饶女士因感情破裂2007年经判决离婚后,8岁的女儿小雪跟随饶女士生活,林先生会不定期探望小雪。    但从2009年6月初开始,饶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林先生探望小雪。2010年2月,林先生到,要求确认其对女儿的探视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周六12时到周日下午5时。    林先生诉称,饶女士与他在教育女儿的理念和方法上有差异,饶女士经常把内心的不满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使女儿变得胆小孤僻。    庭审时,饶女士表示她从未阻止林先生探视,只是由于林先生在探视孩子时,时常让孩子一个人留在车上或将孩子一人锁在屋里,难以保证孩子的安全。林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在培养孩子的意识,自己周末也可以陪孩子上辅导班。最后,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非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是判决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另一方应该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不得借故阻挠对方探视孩子。    法官提示――    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因此,父母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与协作,根据孩子的年龄阶段和心智状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方法,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本着有利于增进父母子女感情的原则合理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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