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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达规定期限,钱能提前要吗

李* 黑龙江-绥化 离婚咨询 2026.01.06 08:30:51 363人阅读

离婚未达规定期限,钱能提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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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涉及款项给付有明确履行期限,未到期限一般不能提前主张。协议和诉讼离婚在特定预期违约情形下可提前要求给付或申请提前履行,离婚冷静期内无法主张款项给付。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约定了款项支付期限,正常情况下需到期履行,只有当对方明确拒绝履行或有转移财产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才能依据预期违约规定提前要求给付。诉讼离婚中,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不能提前申请执行,但出现预期违约情形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并主张提前履行。而在离婚冷静期内,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不存在款项给付的权利基础。若遇到离婚款项给付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6 12: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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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涉及款项给付,在有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未到期限一般不能提前主张。这是基于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和司法裁判的确定性。
2.协议离婚中,若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款项支付期限,通常要按约定执行。不过,若对方明确拒绝履行,或者有转移财产等导致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预期违约规则提前要求给付。解决措施是当事人收集对方拒绝履行或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3.诉讼离婚时,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不能提前申请执行。但出现预期违约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主张提前履行。建议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4.若规定期限是离婚冷静期,由于冷静期内离婚协议未生效,不存在款项给付的权利基础,无法主张款项给付。此时当事人应等待冷静期结束,根据最终是否完成离婚程序来确定款项给付事宜。

2026-01-06 11:3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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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若涉及的款项给付有明确履行期限,在期限未到之前,一般不能提前要求对方支付。
2.要是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款项支付时间,只有当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有转移财产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才能按照法律中预期违约的规定,提前要求对方给钱。
3.对于诉讼离婚,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没到,不能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要是出现上述预期违约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且要求对方提前履行支付义务。
4.如果规定期限是指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离婚协议还没生效,也就没有要求对方支付款项的依据,不能提出支付主张。

2026-01-06 10:3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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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涉及有明确履行期限的款项给付,在期限未到的情况下,一般不能提前主张。
(2)协议离婚时,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款项支付期限,正常需到期履行。但当对方明确拒绝履行或者有转移财产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前要求给付。
(3)诉讼离婚中,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不能提前申请执行。不过出现上述预期违约情形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并主张提前履行。
(4)若规定期限是离婚冷静期,因冷静期内离婚协议未生效,不存在款项给付权利基础,不能主张。

提醒:在离婚涉及款项给付时,要留意履行期限和对方履行能力变化。遇到预期违约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处理。

2026-01-06 10:0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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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时,若对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约定款项支付或有转移财产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可依据预期违约规定提前要求给付。
(二)诉讼离婚中,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一般不能提前申请执行,但出现预期违约情形,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主张提前履行。
(三)处于离婚冷静期时,离婚协议未生效,不存在款项给付权利基础,不能主张款项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6-01-06 09:27: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这些驾驶报废摩托车的驾驶员均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两年内不得重考。2、“废”而不“报”,只会带来更多麻烦,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车主应经常关注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信息,及时检验车辆,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交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切莫将报废车交由他人使用,以免带来严重后果。扩展资料: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第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第六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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