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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杨芳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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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男主任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执业十余年,为1000 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于各类离婚、继承案件均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涉外婚姻家事案件。性格平易爽朗、坚毅执着,办案干脆利落、灵活机变,深受当事人青睐,结案后经常收到当事人的锦旗和感谢信。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抓住各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运用“诉讼 谈判”双管齐下的策略,推动问题的快速解决。曾代理办理过财产纠纷案,为当事人争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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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文律师,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协会会员。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求学期间曾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实务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对司法行政系统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商标法领域的工作,擅长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及关联业务、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研究并开拓婚姻家事、公司法、房地产等领域,专注于通过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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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离家是同居关系,房产可赠与子女,但要符合法律规定,赠与需办理过户,且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解析:
离婚后不离家形成的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法律并不禁止,不过双方不再享有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房产赠与方面,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赠与协议,明确将房产赠与子女;若房产已归一方所有,该方有单独决定赠与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赠与需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否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完成后子女取得房产所有权,父母离婚后不离家居住需得到子女同意。同时,赠与行为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及时办理过户。离婚后不离家不影响赠与效力,但双方要明确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防止财产混同或产生人身纠纷。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离婚后不离家形成同居关系,法律虽不禁止,但双方权利义务不再受婚姻关系保护。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可行的,但要遵循法律规定。
2.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赠与协议,明确将房产赠与子女;若房产已归一方所有,该方有权单独决定赠与。赠与行为需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否则赠与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撤销赠与。赠与完成后子女取得房产所有权,父母离婚后不离家居住需获得子女同意。
3.赠与行为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可主张撤销。
4.解决措施和建议:建议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及时办理过户,以此避免后续纠纷。同时,离婚后不离家的双方应明确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防止财产混同或产生人身纠纷。
1.离婚后不离家,这种情况属于同居关系。法律对此不禁止,不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受婚姻关系保护。
2.把房产给子女是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是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得双方商量好,签订赠与协议,明确把房产赠与子女;要是房产已经归一方所有,那这一方自己就能决定是否赠与。
3.赠与房产得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不然赠与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撤销赠与。赠与完成后,子女就拥有了房产所有权,父母离婚后不离家要住在这里,得经过子女同意。
4.要注意,赠与行为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然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
5.建议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且及时办理过户,这样能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6.离婚后不离家不影响赠与的效力,不过双方要明确同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出现财产混同或者人身方面的纠纷。
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离家形成的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虽不被法律禁止,但双方不享有婚姻关系下的权利与义务。
(2)将房产给子女是可行的,若是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子女;若房产已归一方,该方有权单独决定赠与。
(3)赠与房产必须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否则赠与人可依民法典撤销赠与。赠与完成后,子女取得房产所有权,父母居住需经子女同意。
(4)赠与行为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可主张撤销。
提醒:建议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及时办理过户,避免后续纠纷。同时,明确同居期间权利义务,防止财产混同或人身纠纷。
(一)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要协商一致订立赠与协议,明确将房产赠与子女。
(二)若房产已归一方所有,该方有权单独决定赠与。
(三)赠与需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避免赠与人撤销赠与。
(四)赠与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可主张撤销。
(五)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及时办理过户,避免后续纠纷。
(六)明确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避免财产混同或人身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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