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约定免赔额金额无统一标准,需结合合同性质、双方协商地位、风险承担能力、行业惯例,遵循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确定,格式条款需提示说明,显失公平可撤销。
法律解析:
确定约定免赔额金额时,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双方基于真实意思协商。若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对相对方无效。同时要考量双方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合同类型有不同考量方式,如保险合同结合保费和风险程度,承揽合同结合工作成果价值和违约损失概率。并且要符合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条款受损害方可依民法典撤销。也可参考行业标准,但最终以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法为前提。若在约定免赔额方面遇到难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约定免赔额金额要遵循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无统一标准,需结合合同性质、双方协商地位、风险承担能力和行业惯例综合确定。合同双方应在真实意思表示下协商,若为格式条款,提供方要对免赔额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则条款对相对方无效。
2.要考量双方风险承受能力,保险合同中免赔额应与保费水平、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相匹配;承揽合同中,结合工作成果价值及违约损失概率确定免赔额。
3.约定需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显失公平,否则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条款。还可参考行业普遍免赔额标准,最终以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合同双方积极沟通,确保真实表达意愿,提供格式条款方做好提示说明。
2.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依据合同类型合理确定免赔额。
3.审查条款是否公平,若有显失公平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参考行业标准但不盲目跟从,以协商一致和合法合规为基础。
1.约定免赔额金额没有统一标准,要遵循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结合合同性质、双方协商地位、风险承担能力以及行业惯例来综合确定。
2.合同双方要基于真实意愿进行协商。如果是格式条款,提供方要对免赔额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没这么做的话,该条款对相对方无效。
3.要考虑双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像在保险合同里,免赔额要和保费水平、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相匹配;在承揽合同中,可结合工作成果价值和违约损失概率来确定免赔额。
4.约定要符合公平原则,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受损方可以依据民法典请求撤销该条款。
5.可以参考行业通用的免赔额标准,但最终要以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法律分析:
(1)约定免赔额金额时,遵循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没有统一标准,要结合合同性质、双方协商地位、风险承担能力和行业惯例确定。
(2)合同双方应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协商。若为格式条款,提供方要对免赔额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条款对相对方无效。
(3)需考量双方风险承受能力。如保险合同中,免赔额要与保费水平、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匹配;承揽合同中,结合工作成果价值及违约损失概率确定。
(4)要符合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话,受损害方可依据民法典请求撤销条款。也可参考行业标准,但要以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法为前提。
提醒:在约定免赔额时,务必注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若认为条款显失公平,要及时主张权利,不同合同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合同双方协商免赔额金额时要基于真实意愿,若为格式条款,提供方要对免赔额条款提示说明,不然条款对相对方无效。
(二)考虑双方风险承受能力,保险合同里免赔额要和保费水平、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匹配;承揽合同中,结合工作成果价值及违约损失概率确定。
(三)遵循公平原则,免赔额约定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条款。
(四)参考行业普遍标准,但最终以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法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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