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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孩子买的终身寿险要分割不

王* 湖北-黄冈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5 15:55:24 427人阅读

离婚时给孩子买的终身寿险要分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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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给孩子购买的终身寿险是否分割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分割。不过由于被保险人是孩子,保单有人身属性可保障孩子利益,实际操作中一般不分割保单本身,而是由继续持有保单的一方给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若保单是用个人财产购买,或者双方约定为孩子个人财产,就不用分割。
2.解决措施和建议:处理这类情况时,要优先保障孩子利益,维持保单效力以满足其未来保障需求。同时,要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双方可友好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和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

2026-01-05 21: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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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孩子的终身寿险是否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要是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算夫妻共同财产,是要进行分割的。不过,因为被保险人是孩子,保单有人身属性,能保障孩子的利益,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不分割保单,而是持有保单的一方给另一方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2.如果保单是用个人财产买的,或者夫妻双方约定这是孩子的个人财产,那就不用分割。
3.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维持保单的效力,保障孩子未来的保障需求,同时也要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的原则。

2026-01-05 19:5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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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终身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由于被保险人是孩子,保单有保障孩子利益的人身属性,实务里一般不分割保单本身,由持有保单一方给另一方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2)若保单用个人财产购买,或是双方约定为孩子个人财产,那么无需分割。
(3)处理此类情况时,要优先考虑孩子利益,维持保单效力保障其未来需求,同时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

提醒:
处理离婚时孩子终身寿险分割问题,要准确区分财产性质。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19:0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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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购买寿险的资金来源。若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单现金价值要分割;若用个人财产购买或约定为孩子个人财产,则无需分割。
(二)考虑保单的人身属性。因被保险人是孩子,实务中一般不分割保单本身,由持有保单一方给另一方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三)优先保障孩子利益。处理时要维持保单效力,保障孩子未来保障需求,同时兼顾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1-05 17:5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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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给孩子购买的终身寿险是否分割要视情况而定,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通常分割现金价值,用个人财产购买或约定为孩子个人财产的无需分割。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终身寿险,其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由于被保险人是孩子,保单有人身属性以保障孩子利益,实务中一般不分割保单本身,而是由持有保单一方补偿另一方现金价值的一半。若保单是用个人财产购买,或者双方约定为孩子个人财产,那就不用分割。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优先保障孩子利益,维持保单效力,同时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如果您在离婚涉及孩子终身寿险分割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5 17:34:31 回复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第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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