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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经法院判决的流程是什么

李** 云南-保山 离婚咨询 2026.01.05 11:45:48 413人阅读

协议离婚经法院判决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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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程序,无需法院判决。不过,当男女双方虽已达成离婚协议,但想通过法院确认协议效力,或者一方不履行协议需要法院处理时,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离婚诉讼流程:
-首先,一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依职权进行调解。
-再者,若双方在调解中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法院会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婚姻关系随之解除。
-最后,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3.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可作为执行依据。建议男女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尽量明确各项条款,避免后续纠纷。若选择诉讼程序,应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2026-01-05 18: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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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自愿决定离婚,然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登记的行政程序,不用法院判决。
2.要是男女双方签了离婚协议,但想让法院确认协议效力,或者一方不履行协议要让法院处理,就得走诉讼程序。
3.诉讼程序流程:首先,一方或双方得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主动进行调解。
5.如果双方在调解时,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达成一致,法院就会制作民事调解书。
6.调解书送到双方手上就生效,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
7.要是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法判决。
8.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效力一样,都能作为执行依据。

2026-01-05 16: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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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是行政程序,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而当已达成离婚协议,需法院确认效力或处理一方不履行协议问题时,要走诉讼程序。
(2)诉讼流程包括:首先,一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接着,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调解;若调解中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若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判决。
(3)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效力相同,都能作为执行依据。

提醒:诉讼离婚程序相对复杂,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05 15:4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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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效力或处理一方不履行协议问题,要及时按流程进行诉讼。提起诉讼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书、双方身份信息、财产证明等,能更好保障自身权益。
(二)在法院调解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冷静,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想法,争取在调解阶段就达成满意结果,避免进入判决程序耗时耗力。
(三)拿到调解书或判决书后,若对方不履行相关义务,可凭借其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6-01-05 15:2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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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协议离婚是行政程序,无需法院判决;若要确认协议效力或处理一方不履行协议问题,需走诉讼程序,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依法判决,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行政程序。而当双方虽有离婚协议,但存在需法院确认效力或处理一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时,就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流程包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送达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调解不成则依法判决。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能作为执行依据。如果大家在离婚协议及诉讼等方面遇到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1-05 13:23:19 回复

对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由于公司法解释三,仅就解除股东资格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形式及其表决等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表决权的比例如何确定、表决的股权数如何确定?因而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表决形式分为刚性规定和授权性规定。刚性规定是指必须执行的规定,如: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授权性规定是指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或除刚性规定外的任意性约定。对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授权规定。因此在涉及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形式及比例问题上,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至于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人数与持股表决权比例的问题,同样可以理解为过半数通过,即可以通过股东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需要立法解决的若干问题(1)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程序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意味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通过相关决议。问题是,这样通过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意味着少数股东可以否定或剥夺多数股东或大股东的表决权。如果无效,是否又等于变相否定了公司法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小股东的救济权利呢?(2)关于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是否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对根本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完全抽逃出资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无疑是一项大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这一规定,似乎需要通知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如果不通知,该股东是否可以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而提出无效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股东参加了股东会会议,其是否有表决权?(3)股东会会议作出的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需要送达该股东?如果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没有通知其参加股东会或缺席股东会,那么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应当送达该股东呢?如果送达,以什么方式送达?送达后,该股东是否拥有司法救济权?如果不送达,该股东如何知道自己已被解除股东资格呢?尽管司法解释三作出了“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但这仅仅是对实体权的规定,并没有在程序上作出规定。因此,目前就有关解除股东资格的程序事宜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威司法解释,也无先例可循。这些具体问题有待最高人民对此作进一步解释。在实践操作中,为避免异议和纠纷,建议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建议司法部门在立法或作出司法解释时,应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现状和具有可操作性并使之能得到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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