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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和旧法不同,现行商标法对异议人的主体进行了限定,旧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新法规定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方可提出。当然对于绝对理由的异议还是和以前一样任何人可以提出。
新商标法实施后,听闻一些同行在代理异议申请中有被不予受理的情况。现简要归纳一些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理由,以避免出现这样的错误。因为只有受理了,异议人的主张才能有资格进入审查。不予受理的话,错过公告期就只能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了。
1. 被异议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
2.异议申请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
3.异议申请日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
4.异议申请缺少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异议申请缺少异议人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
7.异议申请缺少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8.异议人对同一件商标以相同理由重复递交异议申请
9.异议申请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10.异议申请未按规定使用中文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如果有上述情况,会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以这些应尽可能避免。
对于一些基本符合异议申请条件,但是形式上有所欠缺的,商标局也会按照申请中的补正程序一样给予补正的机会,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合格之后,仍然还是可以受理的。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情况包括如下:
1.该商标与异议书中所提供的初步审定号不符,需补正
2.邮戳日不清或者没有邮戳,需提出实际寄出邮戳日的证明,需补正
3.上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4.上述商标初步审定号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5.上述商标名称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6.上述商标类别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7.被异议人与上述商标的申请人不符,需补正
8.商标异议申请书首页需加盖代理人章戳,需补正
9.异议人未加盖章戳,需补正
10.缺少代理委托书,需补正
1
1.缺少商标异议书副本一份,需补正
1
2.缺少被异议商标公告复印件,需补正
1
3.异议人未签字,需补正
1
4.一个商标异议申请(一式两份),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
此外,异议申请按照正常流程审查完毕商标局会下发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或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但是有时候案件可能还没有审理因为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的相关行为将会按照结案方式处理,比如:
1.被异议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2.异议人申请撤回该商标异议申请
3.申请人未补正
4.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
2018-04-09 13:2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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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商标异议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异议书不符合要求,无法确定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内容的,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退回异议书。如:
1、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
2、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名称不符;
3、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初步审定号不符;
4、异议书未填写异议理由;
5、未缴纳异议费;
6、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要求的。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经审查,符合异议程序规定、手续齐备的,将签发《异议受理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寄给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及异议书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2018-04-09 13:2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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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2、申请超过期限的;
3、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5、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7、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8、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9、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10、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2020-11-06 13:15: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