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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侵权案如何处理

谭** 云南-昭通 著作权咨询 2026.01.05 03:18:35 434人阅读

网络作品侵权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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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作品侵权案处理可按固定证据、确认权属、协商解决、选择后续途径等步骤进行。固定证据能避免证据灭失,确认权属明确著作权归属,协商不成可投诉或起诉。
2.处理措施和建议:
-固定侵权证据时,及时联系公证机构对侵权页面链接内容等进行证据保全。
-确认权属要准备好作品原创证明,如创作底稿、发表记录等。
-与侵权方协商时,明确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要求。
-若协商不成,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配合其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准备好起诉状、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及损失或获利证据等。赔偿数额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标准合理确定。

2026-01-05 09:5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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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侵权证据:在网络作品侵权案处理中,要先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可以借助公证机构,对侵权页面的链接内容等进行证据保全,防止证据丢失。
2.确认权属:要提供作品原创证明,像创作底稿、发表记录等,以此证明著作权归谁所有。
3.协商解决:尝试和侵权方沟通协商,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
4.其他途径:若协商无果,有两种办法可选。一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让他们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5.诉讼准备:诉讼时要提交起诉状、权属证据、侵权证据,以及能证明损失或获利的证据等。
6.确定赔偿:赔偿数额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法定赔偿标准来确定。

2026-01-05 07: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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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固定证据是关键,借助公证机构对侵权页面链接等内容进行保全,防止证据因各种原因灭失,为后续处理提供有力支撑。
(2)确认权属时,要提供作品原创证明,像创作底稿、发表记录等,以此明确著作权的归属,这是维权的基础。
(3)可先尝试与侵权方协商,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要求。若协商无果,有两个途径可选。一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诉讼过程中,需提交起诉状、权属证据、侵权证据以及损失或获利证据等。赔偿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标准来确定。

提醒:网络作品侵权案处理较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06:5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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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侵权证据:找公证机构对侵权页面、链接内容等做证据保全,防止证据丢失。
(二)确认权属:提供作品原创证明,像创作底稿、发表记录等,来证明著作权归谁。
(三)协商解决:和侵权方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四)投诉或诉讼:协商不成,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让其查处侵权行为;也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诉讼时要提交起诉状、权属证据、侵权证据以及损失或获利证据等。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26-01-05 06:0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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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作品侵权案处理需先固定侵权证据、确认权属,可先与侵权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要提交相关证据,赔偿数额有多种确定方式。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网络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处理侵权案时,固定侵权证据是关键,通过公证机构保全可确保证据效力,防止证据灭失,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确认权属能明确著作权归属,原创证明是重要依据。与侵权方协商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若能达成一致可高效解决问题。协商不成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借助行政力量查处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则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诉讼中提交的各类证据是胜诉的基础,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在网络作品侵权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5 04:35:1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类型问题解答如下,2001年《著作权》修改之前,对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几乎是个空白。原《著作权法》第十条确定的使用权,具体分解为“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可见,列举式的关于作品的使用权,并不包括在互联网上的使用权。有些学者以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等方式”作文章,认为“至少可以由现行法律中的‘等’字来予以调整”,从而将使用权扩大适用到互联网上。更有些学者认为“著作权法的现有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以上观点缺乏法律逻辑,甚至有悖于法律常识。一项法律上并未明确的权利,不能毫无依据地捏造,也不能以想当然的方式扩大适用。立法上如此,司法实践中更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判决理由。在王蒙等六作者诉“北京在线”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仍然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5款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没有排除出现其他可能。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方式虽然不同,但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上述判决理由,看似合理,但实质上等同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著作权法创立了一项新的权利:网上作品传播控制权。法官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成文法,而不能凭自由裁量权任意地创设法律权利。在“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公司网上著作权纠纷案”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也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从而以“复制权”被侵犯为由判案。将侵犯“复制权”作为网上著作权侵权的表现,系法律所采取的标准。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建议》报告,学界称之为《白皮书》。该报告明确规定网上传播是发行和复制的结合,是同时行使了发行权和复制权。法官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判决明显受到了西方网络法律规定的影响。2001年著作权法颁布后,在一定程序上解决了网上著作权纠纷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以下两种侵权类型,著作权法均可适用。1、传统媒体作品在网上被侵权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论其作品是否已发表或者出版,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间、地点上传其作品。由于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文学作品,都可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在互联网上查阅。一方面,大量文学作品网络上传的行为,是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果,特别是传统媒体普遍在平面媒体的基础上,再在网络创设电子版。另一方面,各类非法上传行为也层出不穷。随着互联网上文学网站、文学和电子图书馆的兴起,大量传统媒体文学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中,其中大部分均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行为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2、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互联网为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极为便捷的途径,但同时也为抄袭行为提供了温床。有些网站文学作品的数量极其巨大,在短短的不到10年时间内,汇聚了数百万件文学作品。由于网络抄袭隐蔽性高,操作性强,只需简单进行复制和粘贴,就可将作品发送到其他网站上,故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表现得较为普遍。在网站之间进行抄袭,同样侵犯了作信息网络传播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首先,对于作品使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45和46条,规定了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使用方法之不同分解为不同的板块,并互相区别开来。例如,针对的复制行为设定复制权,针对的表演行为设定表演权,依次类推,有学者称此种保护方式为板块式保护。①第二,主观过错方面,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是任意下载网络作品进行发表、署名、修改或改编、篡改。这些行为的主观过错非常明显,而且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举证证明对方的过错也并非困难,因此应该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方能够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平台提供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法律采用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为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宜采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作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并没有在本质上却别于传统的著作权,对于其提出特殊的保护,其原因在于网络的过分开放性给侵权行为提供了特殊的有利环境,再加上法律对于很对技术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并非要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因此应当采取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宜。第三,损害结果方面。网络著作权的损害结果主要体现在,一、网络发表权受到侵害,网络发表权是一种具有较强指向性的权利,当违反作者的意愿将作品以其他方式发表,即造成了损害结果;二、作者精神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人使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即产生此项损害结果;三、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由于转载、另行发表、改编等行为给作者造成财产收益上的损失。第四,因果关系方面。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结果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不法行为人才构成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络管理者或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络管理者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络管理者和用户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间接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络管理者或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网络文学?1、络文学作品有别于传统的文学作品,主要特点:一是它载体不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而是网络上的一些网站创办的、博客、专栏等等;二是它的写作方式不再是用笔来爬格子的方式写东西;三是传播形式快速、简便,随时性很强,受益面很宽;四是借助网络的技术,搜索起来很方便;五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2、络文学作品包括:诗歌、散文、杂文、随笔、小说、剧本以及把文字作品转化为带有多媒体的音频、视频作品等等。二、如何认定网络文学侵权行为?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包括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还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什么是网络文学侵权的行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中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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