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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方同意和解法院还会不会执行

王* 海南-海口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04 16:48:25 454人阅读

若对方同意和解法院还会不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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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阶段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旦生效就如同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当对方不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在执行阶段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就执行事项自行协商的结果,执行法院会暂停执行程序。若对方按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自然终结。但如果对方违约不履行,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过要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其履行依靠当事人自觉。所以当一方不遵守协议时,当事人可通过上述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权益。如果在处理此类法律事务时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4 20: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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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阶段达成和解由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会暂停执行程序。若对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法院不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本身无强制执行力,履行靠当事人自愿,一方违约可通过恢复原文书执行或另诉维护权益。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拿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后,密切关注对方履行情况,一旦对方不履行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后,留存好相关证据,若对方违约,及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考虑另诉。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增强协议约束性。

2026-01-04 19:3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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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在诉讼阶段和解,法院会制作民事调解书,此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要是对方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法院会暂停执行程序。若对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若对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法院不再执行。
3.执行和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主要靠当事人自愿履行。若一方违约,可通过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或另行起诉来维护权益。

2026-01-04 19:2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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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阶段达成和解,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当对方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助司法力量保障权益实现。
(2)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法院会暂停执行程序。若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对方按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法院不再执行。
(3)执行和解协议本身无强制执行力,其履行依靠当事人自愿。若一方违约,可选择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或通过另行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在执行和解时要谨慎约定条款,若对方违约,及时采取恢复执行或另诉等措施维护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18:5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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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阶段达成和解获法院民事调解书后,对方不履行义务,可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调解书等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若对方不履行,可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对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自然终结。
(三)因执行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一方违约时,除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外,也可收集证据向法院另行起诉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26-01-04 18:07:52 回复

  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同的方法是:  一、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若限制人身自由是正确的,单位停发工资也是正确的,但如果如果最后证明限制人身自由是错误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国家赔偿和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二、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并且,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赔他字[1999]第20号)规定:“根据中和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给予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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