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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子未过户按揭断供了怎么处理

沈** 河南-驻马店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4 13:29:43 317人阅读

离婚了房子未过户按揭断供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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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房产未过户且按揭断供,需先明确房产归属和还款责任,再应对断供后果,最后尽快协商解决过户等问题。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房产归属和还款义务主体,若明确归一方所有,该方承担还款责任,但共同贷款人情况下银行有权向双方主张债权。
2.断供会引发银行催收、产生逾期罚息,情节严重银行可起诉并申请拍卖房产。拍卖款优先还贷款,剩余按离婚约定分配,不足部分银行可向双方追偿,非实际归属方承担后可依约定向归属方追偿。
3.建议尽快协商办理房产过户,可争取银行同意转按揭或清偿贷款,也可与银行协商调整还款计划,以此避免征信受损和房产被拍卖。

2026-01-04 18: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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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若房产未过户且按揭断供,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明确房产归属和还款责任人。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房子归谁、谁来还房贷。如果协议或裁判表明房子归一方,那么这一方要负责还款。不过,若另一方也是共同贷款人,银行仍可向双方追讨欠款。
2.了解断供后果。一旦断供,银行会催收欠款,还会收取逾期罚息。情况严重时,银行会起诉并申请拍卖房子。拍卖所得先偿还贷款,剩余部分按离婚约定分配。若拍卖款不够还贷,银行可向双方继续追讨。非房产归属方还款后,可按离婚约定向归属方追讨。
3.及时采取措施。建议双方尽快协商办理房产过户。可以争取银行同意转按揭,或者先还清贷款,也可以和银行协商调整还款计划。这样能避免个人征信受损,防止房子被拍卖。

2026-01-04 17:4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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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房产未过户且按揭断供,要先根据离婚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来明确房产归属以及还款义务主体。若协议或裁判表明房产归一方,该方需承担还款责任,不过若另一方是共同贷款人,银行依旧能向双方主张债权。
(2)一旦出现断供情况,银行会进行催收并收取逾期罚息。情况严重时,银行会起诉并申请拍卖房产,拍卖款会先用于清偿贷款,剩余部分按照离婚约定分配。若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银行可向双方追偿,非实际归属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离婚约定向归属方追偿。
(3)为避免不良后果,建议尽快协商办理房产过户。这需要银行同意转按揭或者清偿贷款,也可以与银行协商调整还款计划。

提醒:离婚后房产按揭问题处理复杂,不同离婚协议和裁判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16:5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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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房产归属与还款责任:按照离婚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判断房产归属和还款义务主体。若明确归一方,该方承担还款责任,但另一方作为共同贷款人,银行仍能向双方讨债。
(二)应对断供后果:断供后银行会催收并收取逾期罚息,严重时银行会起诉拍卖房产。拍卖款先还贷款,剩余按离婚约定分配;若不足,银行可向双方追讨,非归属方还款后可按约定向归属方追偿。
(三)尽快协商过户:与银行沟通,争取同意转按揭或清偿贷款,也可协商调整还款计划,防止征信受损和房产被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026-01-04 15:2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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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房产未过户且按揭断供,要按确定房产归属和还款义务、应对银行处置、尽快协商过户等方式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离婚后需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房产归属和还款义务主体。若协议或裁判明确房产归一方,该方应担责,但另一方作为共同贷款人,银行仍有权向双方追债。断供时,银行会催收并收取逾期罚息,情节严重会起诉并申请拍卖房产。拍卖款先还贷款,剩余按离婚约定分配,不足部分银行可向双方追偿,非实际归属方承担后可向归属方追偿。所以,建议尽快协商办理房产过户,可通过银行同意转按揭、清偿贷款或与银行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避免征信受损和房产被拍卖。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6-01-04 14:13:50 回复

-1-起诉状原告:银行A地址:负责人:职务:行长被告一:B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C自然人被告二:C自然人女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被告三:D自然人男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欠付利息34,617.92元(计算至2012年1月29日,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0,000元,以及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其他费用。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即位于[]承租仓库内的高棉酸板,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被告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综合授信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2011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391%,并约定“本合同是编号为[]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2-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为确保被告一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被告一以其拥有的价值为[]万元的172.41吨高棉酸枝(红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一份编号为[]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2011年1月24日,原告、被告一及江苏盛永资产监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监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原告监管质押物。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一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了质物。另外,被告二和被告三于2011年1月24日与原告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约定“无论贵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500万元,被告一也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确认收到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2012年1月29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34,617.9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被告一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和被告三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银行A2014年[]月[]日上面是一份按揭断供后银行起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二手房转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然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过户需要缴纳契税率为35的税。1、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2、房屋测绘图纸(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3、房屋查档证明(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4、房地产评估报告(贷款需要到评估公司评估);5、房主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需提供结婚证)6、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共同签署);7、房地产过户申请表、保证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8、买房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需提供结婚证未婚须提供民政局的单身证明)。《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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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9 20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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