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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不给抚养费还常来探望该如何处理

尹** 海南-西沙群岛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4 06:32:50 436人阅读

有人不给抚养费还常来探望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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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抚养费支付义务和探望权相互独立,不支付抚养费不能拒绝探望,不探望也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可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探望未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则不能被拒绝,若有不利影响可申请中止但需举证。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抚养费支付义务与探望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子女一方不能因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而拒绝其探望子女,同样,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也不能以行使探望权为由不支付抚养费。若出现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探望权,只要对方的探望行为没有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抚养方就不能拒绝其探望;若有不利影响,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但必须举证证明存在法定不利情形,如虐待子女、教唆不良行为等。待不利情形消失,探望权应恢复。如果大家在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4 12: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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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支付义务和探望权相互独立,不能以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也不能因行使探望权而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子女一方面对不支付抚养费问题,可依民法典规定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探望权,若对方探望未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抚养方无权拒绝;若有不利影响,抚养方可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恢复。
2.解决措施和建议:
-遇到不支付抚养费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要尽快申请强制执行。
-抚养方认为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要积极收集法定不利情形的证据,如虐待子女、教唆不良行为等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2026-01-04 10:5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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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为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拒绝其探望孩子;同样,行使探望权也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2.若遇到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要是法院判决后对方还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探望权,若对方的探望没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拒绝其探望。
4.要是对方的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等不利情况消除后,探望权会恢复。
5.申请中止探望权,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不利情形,像探望方虐待孩子、教唆孩子学坏等。

2026-01-04 10:0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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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费支付义务和探望权相互独立,不能以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也不能因行使探望权而免除支付抚养费。这是基于法律对子女权益的保护,两项权利义务均旨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2)当遇到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抚养子女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若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子女的生活费用得到保障。
(3)对于探望权,若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且未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抚养方不能拒绝。但若存在如虐待子女、教唆不良行为等法定不利情形,抚养方可申请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失后,探望权恢复。

提醒:
在处理抚养费和探望权问题时,双方应依法行事。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09:0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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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不支付抚养费问题,抚养子女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若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对于探望权,若对方探望未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抚养方不能拒绝其探望;若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失后,对方探望权恢复。不过,申请中止探望时,抚养方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不利情形,像虐待子女、教唆子女不良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1-04 08:13:33 回复

一、离婚后怎么行使探望权(1)协议优先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协商不成由人民判决,从而确定了先行调解的原则,未经调解协商不得径自判决,否则是程序违法。(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说,对父母而言探望权是一种权利,相对于子女有受探望的权利而言又是一种义务,该项义务是法定的,不能抛弃。(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婚姻法》增加探望权规定的目的正是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而子女除了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外,还需要接受母亲或父亲的关爱、教育和情感熏陶,这也他们天生的权利,因此以此为标准来确定探望权的内容,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否则即为适得其反。(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享有的权利,因此其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到直接抚养子女方的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受到抚养权的约束。但从其本身权利的内容来看,法律规定了时间、方式,在这一时间段来说探望权优先于抚养权,抚养权应当服从于探望权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探望权在探望时间里的优先性,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子女需上课外辅导班、有事外出等理由干扰探望权的行使。二、探望权与抚养权的关系探望权与抚养权是离婚诉讼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权,因此两个权利是相对存在的。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对方不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方也不得以放弃探望为由而不付抚养费。同时两个权利又是相互制约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如不履行义务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权的同时负有尊重对方抚养权的义务,如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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