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3日的期间计算,以当事人收到认定书的次日为第一天开始计算。送达当天不纳入这3日的期间内。
(二)期间需连续计算3日,从收到认定书的第二天起算第1日,依次往后数至第3日。
(三)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期间届满日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需注意,相关复核权利需在此3日内行使,逾期将丧失该权利。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的3日期限,不包含当事人收到文书的当天,计算起点为收到次日,该次日算作期限的第一日。
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期限届满的日期需顺延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申请复核等相关权利需在该3日内行使,逾期将可能丧失相应的权利主张资格。
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3日的期间,自当事人收到认定书的次日起算,送达当日不计入;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3日的期间计算需遵循以下规则。一是送达当日不计入期间,从当事人收到认定书的次日起算第一日,往后连续计算3日。二是若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期间届满日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当事人需在该期间内及时行使复核等相关权利,逾期可能丧失相应权利。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间计算或权利行使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的3日期限计算,需从当事人收到认定书的次日开始起算,送达当天不计入该期间内。
1.具体起算方式为,收到认定书的第二天作为第1日,往后连续计算3日。例如,当事人在周一收到认定书,那么周二为第1日,周三为第2日,周四为第3日。
2.若3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期间届满的日期需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当事人需在该3日内及时行使申请复核等相关权利,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将可能丧失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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