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此期间共同申请的,此次离婚登记申请会失效。
(二)此次申请失效后,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会直接作废,但不能作为此次离婚登记的依据。若双方仍想协议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程序。
(三)重新申请时,双方可以参考之前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也可以根据当前实际情况重新协商拟定新的离婚协议书。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此次离婚登记申请会失效,但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会直接作废。
若后续仍希望协议离婚,需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再次经历冷静期流程,之前的离婚协议书可作为协商参考,也可结合新情况重新拟定。
结论: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失效,但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会直接作废,若后续仍想协议离婚需重新申请登记。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失效后,若双方仍希望通过协议方式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程序。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会因此次申请失效而直接作废,双方后续协商离婚时可参考该协议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拟定协议。如果对离婚登记程序或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
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若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次离婚登记申请会失效,但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会直接作废。
1.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次离婚登记申请随即失效。
2.若双方之后仍有协议离婚的意愿,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相关程序,无法直接沿用此次未完成的申请流程。
3.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会直接作废,可作为双方后续协商离婚事宜的参考依据,双方也可根据当前实际情况重新协商拟定新的离婚协议书,以适配需求和状况。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此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撤回本次离婚登记申请,该申请随即失效,无法继续凭此申请领取离婚证。
(2)离婚协议书不会因本次离婚登记申请失效而直接作废。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仍可作为后续协商的参考依据,若双方情况发生变化,也可重新协商拟定新的协议内容。
(3)若双方后续仍想通过协议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以及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再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流程。
提醒:
后续若想协议离婚需重新提交申请并完成全部流程;若协议内容有变动,建议重新协商拟定,确保条款符合当前双方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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