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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马** 湖北-黄冈 刑事自诉咨询 2026.01.03 12:40:13 325人阅读

哪些情况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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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配偶被宣告失踪误以为婚姻关系终止而与他人结婚、因不可抗力外流谋生被迫与他人结婚、临时姘居未形成长期稳定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情况不构成重婚罪。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重婚罪需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或办理结婚登记。有配偶者单纯与他人同居未以夫妻名义,未满足重婚罪构成要件;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行为人无重婚主观故意;因配偶被宣告失踪误以为婚姻关系终止而结婚,主观上也无重婚故意;因不可抗力外流谋生被迫结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临时姘居未形成长期稳定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样不构成重婚罪。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婚姻法律问题,难以判断自身情况是否构成重婚罪等,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03 15: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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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配偶被依法宣告失踪误以为婚姻关系已终止而与他人结婚、因不可抗力外流谋生为生存被迫与他人结婚、临时姘居未形成长期稳定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几种情况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通常要求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或办理结婚登记,同时主观上需有明知的故意。
2.解决措施与建议: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在婚姻关系中保持谨慎,了解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遇到复杂婚姻状况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误解法律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婚姻法律的认知度。

2026-01-03 14:5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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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重婚罪: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罪需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生活或办理结婚登记,单纯同居不符合这一条件。
2.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有配偶者结婚,由于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不满足明知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3.配偶失踪多年且被依法宣告失踪,当事人误以为婚姻关系已经终止而与他人结婚,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外流谋生,为了生存被迫与他人结婚,这种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5.临时姘居关系,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不构成重婚罪。

2026-01-03 13:3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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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罪需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或办理结婚登记,单纯同居不符合此要件。
(2)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行为人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不满足明知这一构成要件。
(3)因配偶失踪多年被依法宣告失踪,误以为婚姻关系已终止而与他人结婚,主观上不存在重婚故意。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流谋生,为生存被迫与他人结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定为犯罪。
(5)临时姘居关系,未形成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提醒:婚姻关系的判定复杂,若遇到可能涉及重婚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13:1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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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列举的不构成重婚罪的情况较为全面。在此基础上,若遇到类似情形可这样处理:
(一)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若涉及婚姻纠纷,可收集同居相关证据用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处理。
(二)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发现后应及时解除婚姻关系,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三)因配偶失踪多年被依法宣告失踪,误以为婚姻关系已终止而与他人结婚的,可向法院说明情况,通过合法程序处理婚姻状况。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流谋生,为生存被迫与他人结婚的,要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结婚行为。
(五)对于临时姘居关系,双方可自行协商结束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上几种不构成重婚罪的情况大多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特征,所以不认定为重婚罪。

2026-01-03 13:11:0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注意以下几点: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2、杀害被绑架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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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6 10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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