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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小三若成功会给予什么处罚

周** 天津-西青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03 08:22:38 468人阅读

起诉小三若成功会给予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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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以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胜诉后小三应返还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财物或给予的金钱。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2)若小三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认定重婚罪需满足严格条件,如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等。

(3)若仅涉及感情纠纷,目前法律一般不做处罚。此类情况多属于道德调整范畴,缺乏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支持处罚。

提醒:
起诉前需明确具体诉求及对应的证据要求,如返还财产需证明财产性质及赠与行为存在,重婚罪需收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咨询专业人士确认可行方案。

2026-01-03 12: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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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若胜诉,小三需返还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财物或给予的金钱。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二)以重婚罪起诉。若小三构成重婚罪,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认定重婚罪需满足严格条件,比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

(三)仅涉及感情纠纷起诉。目前法律一般不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6-01-03 10:2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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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若以此起诉要求返还,胜诉后对方需归还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物品或给予的钱款。

若他人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该罪名的认定需满足严格条件,如对外以夫妻身份相处等。

仅涉及感情纠纷而无财产侵占或重婚等违法情形时,当前法律通常不对相关行为作出处罚。

2026-01-03 10:2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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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起诉小三的结果因诉求不同而存在差异,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可能胜诉,构成重婚罪可追究刑事责任,仅感情纠纷一般无法获得法律处罚。

法律解析:
若以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起诉,依据民法典中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胜诉后小三需返还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财物或给予的金钱。若小三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认定重婚罪需满足严格条件,比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情形。若仅涉及感情纠纷,未涉及财产侵权或重婚等违法情形,目前法律一般不做处罚。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3 08:5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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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小三的处理结果会因具体诉求不同而有所区别,需结合诉求内容和法律规定确定最终结果。

1.若以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为诉求起诉,胜诉后小三需返还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财物或获得的金钱。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利,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会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受赠方需返还相关财产。

2.若小三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重婚罪的认定条件较为严格,需要证明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情形,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

3.若仅涉及感情纠纷,未涉及财产侵占或刑事犯罪,目前法律通常不会对这类情况作出处罚,相关问题需通过道德约束或双方协商等非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03 08:32:56 回复

涉嫌违法,收养人给予的补偿和你卖自己的孩子所得很难区分。关键还要看具体的情节来判断: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上,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即出卖亲生子女以换取一定的钱财;而遗弃罪在主观上虽不排斥将亲生子女换取一定数额的金钱,但重在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放弃、拒绝承担自己的抚养义务为目的,是一种消极的犯罪。  因而“以出卖为目的”还是“以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为目的”是出卖亲生子女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的关键区别。只要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而不论其获利多少,都应以拐卖儿童罪来定罪处罚;而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出于放弃、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目的,则应以遗弃罪来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拐卖亲生子女与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即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或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抚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则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倘若行为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私自将没有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抚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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