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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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与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兼具权利与义务双重属性,父母需依法履行该职责,不得随意放弃或怠于行使。
(2)抚养权通常在子女年满18周岁时终止,因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需父母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3)若子女已满18周岁但存在特定情形,父母仍需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二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提醒:
若子女已满18周岁但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父母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必要抚养费,若双方就抚养费数额或支付方式产生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权利义务。
(一)子女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父母的抚养权通常终止。此时子女已成年,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父母无需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二)若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应继续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确保其完成学业。
(三)子女已满18周岁但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需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权是父母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复合性权利义务,既涵盖对子女人身安全与成长教育的监督责任,也包括对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义务。
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抚养权通常自然终止。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属于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开展民事活动,法律不再强制父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若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需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
结论:子女年满18周岁后抚养权通常终止,但特定情形下父母仍需负担必要抚养费。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父母对其的抚养权一般终止。不过存在例外情况,若子女已满18周岁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需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这是因为这些情形下子女仍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法律要求父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如果遇到抚养权或抚养费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符合自身情况的准确法律建议。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在子女年满18周岁时终止,因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法律上无需父母继续履行监护义务。不过存在特殊情形,父母仍需承担必要责任。
已满18周岁的子女若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需继续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这类子女虽已成年,但因仍处于基础教育阶段,通常无法通过自身劳动维持正常生活,且非主观原因导致,父母的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与情理。
已满18周岁的子女若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也需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此类情况中,子女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并非自身不愿劳动,父母的抚养义务应延续至其能够维持正常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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