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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什么

赵* 广东-河源 刑事自诉咨询 2026.01.03 02:29:20 350人阅读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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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需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才会被处理,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情节较轻,被害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中的轻伤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二是公权力机关已明确表示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提醒:
刑事自诉案件需被害人自行收集关键证据,不同类型案件的起诉条件存在差异,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自身是否符合自诉条件及所需准备的材料。

2026-01-03 08: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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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其中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其中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案中的轻伤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追责,二是公权力机关未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该条款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6-01-03 06:5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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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为需主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在此列)、虐待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以及侵占他人财物的案件。

第二类是被害人掌握明确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况、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他人等行为引发的案件。

第三类是被害人持有证据证明自身人身或财产权利被侵害且该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案件,这类案件需同时满足证据充分和公权力机关未介入处理两个条件。

2026-01-03 05:3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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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包含三类,分别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权力机关不予追责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案件。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具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需要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才会被处理,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这类案件情节较轻且被害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需同时满足有证据证明应追责和公权力机关未处理两个条件。如果遇到符合上述情况的案件,不清楚如何准备材料或提起自诉,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2026-01-03 04:0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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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包含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这类案件需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案(造成轻伤后果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这类案件情节相对较轻,被害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持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二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或未依法进行处理。

2026-01-03 03:39:4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属于遗产范围有哪些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属于遗产范围: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二、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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