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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罪认定赌资的标准是什么

李* 浙江-宁波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03 04:21:38 426人阅读

网络赌博罪认定赌资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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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赌博罪中赌资认定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及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认定情形包括:赌博网站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用于在赌博网站投注的资金;通过网络赌博赢取的资金;将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的,按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并且赌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2.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准确认定赌资,加强对网络赌博案件的侦查和证据收集工作,确保赌资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加大对网络赌博的打击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网络赌博危害的认识,从源头上减少网络赌博犯罪的发生。

2026-01-03 06: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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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赌博罪里赌资的认定标准由相关司法解释来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2.第一种,在赌博网站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就是赌资。
3.第二种,用于在赌博网站投注的资金算赌资。
4.第三种,通过网络赌博赢取的资金也属于赌资。
5.第四种,把资金换成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当筹码投注的,按购买这些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来认定赌资。
6.赌资数额要累计计算。
7.上述标准适用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参赌人员赌资的认定,是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2026-01-03 06:2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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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络赌博罪赌资认定有多种方式。以赌博网站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赌资,这是考虑到网络赌博中以点数形式操作的情况。
(2)用于在赌博网站投注的资金直接算作赌资,这是最直观的认定。
(3)通过网络赌博赢取的资金也属于赌资范畴,反映了赌博行为的获利情况。
(4)当将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时,按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适应了网络赌博的多样化形式。并且,赌资数额需累计计算,这有助于准确衡量赌博行为的规模和危害程度。这些认定标准对于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及量刑至关重要。
提醒:
参与网络赌博属违法行为,认定赌资时情况复杂,不同案件可能有不同认定结果,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03 06:2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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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及网络赌博,要明确赌资的认定方式。若在赌博网站投注或有赢取点数,就用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赌资;投入到赌博网站用于投注的资金直接算作赌资;通过网络赌博赢取的资金也属于赌资范畴;当把资金换成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时,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赌资。
(二)需要注意赌资数额是累计计算的,这在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及量刑时非常关键。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2026-01-03 05:4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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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赌博罪中赌资认定有多种标准,包括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金额、投注资金、赢取资金、兑换虚拟物品投注按购买或实际支付资金认定,且赌资应累计计算,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及量刑重要依据。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网络赌博罪里,不同形式的资金都可认定为赌资。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每点实际金额能确定赌资,用于投注的资金以及赢取的资金也属于赌资范畴。若用资金兑换虚拟物品投注,按购买所需或实际支付资金认定。累计计算赌资数额,能更准确地反映赌博行为的规模和危害程度。这些认定标准对于判断参赌人员是否构成赌博罪及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果遇到网络赌博相关法律问题,或是对赌资认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解答和专业帮助。

2026-01-03 05:22: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组织罪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罪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对于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组织罪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罪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对于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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