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委会出具子女抚养证明时,要确保证明内容是其实际了解的客观情况,同时加盖居委会印章,并由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以增强证明的有效性。
(二)在涉及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不能仅依赖居委会证明,要收集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意愿等多方面的证据,让居委会证明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若发现证明缺乏法定签章形式或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要及时与居委会沟通修改或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结论:
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抚养证明有一定证据效力但非绝对有效,其效力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涉及抚养权归属不能仅靠该证明,需与其他证据印证。
法律解析:
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抚养证明属于书证中的单位证明。因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辖区居民照顾子女等表面事实有一定了解,若证明内容是其实际了解的客观情况,且有盖章和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可作认定相关事实的辅助证据。不过,抚养权归属要依据民法典,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判断,居委会证明只能作为参考,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增强证明力。而且,若证明缺乏法定签章形式或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可能不予采信。如果您在子女抚养证明及抚养权相关问题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抚养证明有一定证据效力,但并非绝对有效,其效力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对辖区居民子女抚养等表面事实有一定了解,其出具的证明可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辅助证据,但在涉及抚养权归属等法律关系认定上,仅靠该证明远远不够。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对于抚养权归属的认定,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意愿等因素,不能仅依赖居委会证明。
-若要使用居委会证明,应确保证明内容是其实际了解的客观情况,且证明材料加盖居委会印章并由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
-为增强证明力,应将居委会证明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若发现证明缺乏法定签章形式或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应避免使用该证明。
1.居委会开的子女抚养证明是有一定证明作用的,但不是绝对有效,它的效力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2.从证据类型来说,这种证明属于单位出具的书证。居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对辖区居民日常居住和照顾孩子等情况有所了解。要是证明内容是居委会实际知晓的客观情况,而且证明上有居委会盖章,还有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名,那一般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辅助证据。
3.如果证明内容直接涉及抚养权归属等法律关系认定,光靠居委会证明可不够。抚养权归属要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以及孩子的意愿等因素。居委会证明只是参考之一,得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才会更强。
4.要是证明没有法定的签章,或者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法院可能不会采纳这份证明。
法律分析:
(1)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抚养证明属于书证中的单位证明。因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辖区居民的日常情况有一定了解,若证明内容是其了解的客观情况,且有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辅助证据。
(2)不过,若证明内容涉及抚养权归属等法律关系认定,居委会证明不能作为决定性证据。抚养权归属要依据民法典,结合父母抚养能力、条件、子女意愿等综合判断,该证明仅为参考,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若证明缺乏法定签章形式或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可能不采信该证明。
提醒:使用居委会子女抚养证明时,要确保其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真实,同时不能仅依赖该证明确定抚养权归属,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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