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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该用什么办法

苏* 山东-威海 同居咨询 2026.01.03 00:00:50 421人阅读

认定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该用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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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户口状况,查看是否在系争公有房屋内有常住户口,要是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法定情况暂时迁出的,也可当作保留户口。
(二)核实实际居住情况,了解是否在房屋内连续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若因照顾亲属或工作需要短期在外居住,但仍以该房屋为主要居住场所的,也符合条件。
(三)审查住房情况,确定在本市有无其他福利性住房,像福利分房、动迁安置房等;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均标准导致居住困难的情况。
(四)参考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或公房管理部门的细则进行具体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认定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时,需综合考虑相关要素,以公平合理地确定居住人的权利,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2026-01-03 05: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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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需同时满足户口在系争公有房屋内(因法定事由暂时迁出视为保留)、在房屋内实际居住连续满一年以上(特殊原因短期在外且以该房为主要居所除外)、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这三个核心要素,具体认定参照当地规定或公房管理部门细则。
法律解析: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虽未对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作出统一详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这些认定要素。户口情况是基础,常住户口体现了与房屋的紧密联系,法定事由暂时迁出视为保留体现了合理性。实际居住情况保证了对房屋的实际使用需求,特殊情况除外也考虑到了现实中的合理情形。住房情况则保障了真正居住困难群体的权益。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素,才能被认定为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所以具体认定要参照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或公房管理部门的细则。如果大家在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认定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03 04:2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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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需综合考量多个核心要素。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户口情况、实际居住情况和住房情况这三方面要求,具体认定可参照房屋所在地地方性规定或公房管理部门细则。
2.各要素具体要求如下:
-户口方面,需在系争公有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法定事由暂时迁出的视为保留户口。
-实际居住方面,要在房屋内实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因照顾亲属或工作需要短期在外居住但仍以该房屋为主要居所的情况除外。
-住房方面,需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如福利分房、动迁安置房等;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均标准导致居住困难。
3.建议在进行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认定时,相关人员提前了解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和公房管理部门的细则,准备好能证明自身符合各要素要求的材料,确保认定过程顺利进行。

2026-01-03 04:0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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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要综合考虑多个核心要素。首先是户口情况,需在相关公有房屋内有常住户口。要是因为服兵役、上学、服刑等法定原因暂时把户口迁出,这种情况会视为保留户口。
2.实际居住方面,应在该房屋内连续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不过,如果是因为照顾亲属或者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短期在外居住,但仍然把此房屋当作主要居住场所的,可不受此限制。
3.住房情况上,在本市不能有其他福利性住房,像福利分房、动迁安置房等都算。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均标准,导致居住困难的情况也符合条件。
4.以上这些要素必须同时满足。具体认定时,可以参考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或者公房管理部门的相关细则。

2026-01-03 02:2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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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户口情况是认定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基础要素,在系争公有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是必要条件。不过,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法定事由暂时迁出的,也视为保留户口,这体现了对特殊情况的合理考量。
(2)实际居住情况要求在房屋内实际居住连续满一年以上,但特殊原因如照顾亲属或工作需要短期在外居住,且仍以该房屋为主要居所的除外,这充分考虑到生活中的各种特殊情形。
(3)住房情况方面,需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如福利分房、动迁安置房等;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均标准导致居住困难。这三项要素需同时满足,同时具体认定还可参照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或公房管理部门的细则。

提醒:认定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需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各项要素缺一不可。不同地区规定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况。

2026-01-03 01:44: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1)如果所欠下的债务原因是为了同居的两个人生活当中或者生产当中所需要的。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当中有指出,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的时候,其中一方为了两个人的生活需求也就是为了保护两个人生活当中的共同利益而去借钱,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借钱的目的是为了让两个人更好的进行同居的生活,这样子的情况下所借的钱形成了债务是属于同居的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同居的两个人在借钱的时候,不管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两个人的名义,如果满足上面的说法都是形成同居共同债务的。(2)相反的,如果是同居的两个人在进行同居生活之前已经借钱形成了债务,并且所形成的债务对于两个人的同居生活没有任何帮助的,也就认定为这个债务和同居生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样子借钱形成的债务是借钱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可以认为是同居共同债务。而在两个人已经进行同居之后,同居两个人的其中一方去借钱所欠下的债务和同居的两个人的同居生活没有任何关系的,这样子借钱所欠下的债务也是属于个人债务,由借钱方个人承担偿还。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同居的两个人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抚养彼此之间共同的子女,这样子的债务也会归为同居共同债务,但是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抚养各自的子女,这样子的债务并不能归为同居共同债务,而是属于个人债务。所以要进行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同居的生活生产,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不可以认定为同居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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