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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债权还可以转移吗

杨* 湖北-鄂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02 19:02:26 434人阅读

起诉后债权还可以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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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诉后的债权可以进行转移。债权转移是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该行为在诉讼阶段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债权转移无需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仅需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即可,无需获得债务人的同意。

(3)诉讼阶段债权转移会导致诉讼主体变更。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替代原债权人参加诉讼,原债权人退出诉讼程序。

(4)部分债权不得转让或转让效力受限。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且该约定已通知第三人的,第三人不得主张债权转让的效力;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提醒:
债权转让时应采用书面通知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确保通知到达债务人;诉讼阶段的债权转让涉及程序变更,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具体操作细节。

2026-01-02 23: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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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后的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需向债务人发出通知,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通知到达债务人后,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替代原债权人继续参与诉讼程序。

(三)需注意,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转让,例如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扶养费请求权等。若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且该约定已通知第三人,第三人不得主张债权转让有效;若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026-01-02 22:4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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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债权仍可转让,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时,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需对方同意,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转让。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可申请替代原债权人参与诉讼,原债权人退出诉讼程序,诉讼主体随之变更。

若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且已通知第三人,第三人不能主张转让有效;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该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

2026-01-02 20:5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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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起诉后的债权可以转移,但需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在诉讼阶段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可申请替代原债权人参加诉讼,成为新的诉讼主体,原债权人退出诉讼。但债权转让存在以下限制:第一,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转让;第二,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且该约定已通知第三人的,第三人不得主张债权转让的效力;第三,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若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20:3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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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债权可以依法转移,这一行为即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

1.诉讼阶段的债权转让会引发诉讼主体变更。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替代原债权人参与诉讼,原债权人则退出诉讼程序。

2.部分债权不得转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或特定属性,无法进行转让,此类债权不适用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

3.债权转让受当事人约定约束。若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且该约定已通知第三人,第三人不能主张债权转让有效;若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人仍可合法取得债权。

2026-01-02 19:05:1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如果打算把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新公司承担,可以采用“新设合并”方式。二、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如果打算把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新公司承担,可以采用“新设合并”方式。二、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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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6 15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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