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需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二)履行财产分割约定。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定,完成财产转移、交付等操作。若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条款,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
(三)履行子女抚养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支付方式和金额需严格遵守约定。同时,该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双方若在协议中约定自愿离婚,需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到该机关申领离婚证,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
对于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分割内容,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若一方未遵守财产分割条款,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仍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子女抚养方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履行协助义务。
结论:离婚协议的履行需先完成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约定执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一方不履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需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在子女抚养方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同时依法享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在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的履行需结合法定程序与约定内容逐步推进,先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再按协议落实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条款,若一方违约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1.办理离婚登记流程:双方需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需再次到该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此正式解除。
2.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与救济: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财产分割相关内容。若一方未履行财产分割条款,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仍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子女抚养相关义务的履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同时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履行协助义务,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确保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正常联系。
法律分析:
(1)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双方需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领取离婚证时解除。
(2)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执行。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子女抚养相关义务的履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同时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
提醒:
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协议履行中出现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或探视权行使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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