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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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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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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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第三人认为生效一审二审裁判存在虚假诉讼且损害其权益,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要提交证据,执行中可提案外人执行异议及诉讼,但二者不可并行,还能举报虚假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符合条件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生效裁判中的虚假诉讼受到损害,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原诉讼存在虚假情形且损害自身利益。案件执行阶段,第三人可先提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执行异议之诉,不过两种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同时,向法院或检察机关举报虚假诉讼,能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第三人若认为生效的一审二审裁判存在虚假诉讼且损害自身民事权益,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该诉讼需提供证据证明原诉讼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法律关系等虚假诉讼情形,且这种情形直接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若案件处于执行程序,第三人可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同时主张。此外,第三人还可向法院或检察机关举报虚假诉讼行为,要求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第三人应及时留意自身权益状况,一旦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损害自身权益,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涉及执行程序时,按规定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合理运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3.积极向法院或检察机关举报虚假诉讼行为,配合调查。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注意留存未参加原诉讼是不可归责于自身事由的相关证据。
1.若第三人觉得已生效的一审、二审裁判涉及虚假诉讼,还损害到自身民事权益,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的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时要拿出证据,证明原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法律关系等虚假诉讼情况,且这种情况直接损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是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可以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若异议被驳回,还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同时主张。
3.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举报虚假诉讼行为,要求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主体。如果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得是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没参加原诉讼,才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分析:
(1)第三人若认为生效一审二审裁判存在虚假诉讼且损害自身民事权益,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过起诉时要提供证据证明原诉讼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且该情形损害其合法权益。
(2)若案件处于执行程序,第三人可先提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同时主张。
(3)第三人可向法院或检察机关举报虚假诉讼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主体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才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醒: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要及时收集充分证据,若不确定自身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第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准备证据。起诉时要提交证据证明原诉讼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法律关系等虚假诉讼情形,且该情形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三)执行程序中的处理。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可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同时主张。
(四)举报虚假诉讼。可向法院或检察机关举报虚假诉讼行为,要求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才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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