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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金的减损规则有哪些

潘* 黑龙江-齐齐哈尔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02 08:25:29 448人阅读

损害赔偿金的减损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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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金减损规则以民法典规定为依据,旨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要求守约方或受害人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守约方或受害人未履行此义务,不得就扩大损失索赔,但不影响违约方或侵权方对初始损失的赔偿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守约方或受害人应树立减损意识,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如及时寻找替代交易对象、停止继续投入等。
-衡量措施合理性时,以理性主体在相同情境下的行为为标准,不要求超出自身能力范围。
-守约方或受害人为减损支出的合理费用,应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向违约方或侵权方主张赔偿。

2026-01-02 12: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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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金减损规则以民法典规定为依据。违约行为出现后,守约方有义务采取恰当措施来防止损失扩大,这一法定义务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目的是避免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2.判断适当措施的标准是合理必要。守约方要采取理性人在相同情况下会采取的行动,像及时找替代交易对象、停止继续投入等,不能要求其采取超出能力范围的措施。
3.若守约方没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导致损失增加,就不能对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该规则也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受害人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加重,不然不能就加重部分索赔。
6.减损义务不会免除违约方或侵权方对最初损失的赔偿责任,只是限制对扩大损失的索赔。

2026-01-02 10:1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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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可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2)适当措施以合理必要为判断标准,即守约方应采取理性主体在相同情境下会采取的行动,如及时找替代交易对象、停止继续投入等,不要求超出其能力范围。
(3)若守约方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不能就扩大的损失索赔。
(4)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该规则也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受害人需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加重,否则无权就加重部分索赔。减损义务只限制扩大损失的索赔,不免除违约方或侵权方对初始损失的赔偿责任。

提醒:在遇到违约或侵权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可能无法就扩大损失获赔。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0:1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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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约方或受害人要履行减损义务,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及时寻找替代交易对象、停止继续投入等。
(二)判断措施是否适当,以合理必要为标准,即理性主体在相同情境下会采取的措施,不要求超出其能力范围。
(三)若未履行减损义务致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主张赔偿,但不影响对初始损失的索赔。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或侵权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2026-01-02 09:0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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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损害赔偿金减损规则下,守约方或受害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履行该义务不得就扩大损失索赔,采取措施费用由违约方或侵权方承担,且不免除初始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守约方或受害人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这是为避免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判断适当措施的标准是合理必要,即理性主体在相同情境下会采取的行动,如及时找替代交易对象、停止继续投入等,不能要求其采取超出能力范围的措施。若未履行该义务,扩大的损失不能主张赔偿,但违约方或侵权方仍需对初始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守约方或受害人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或侵权方承担。该规则在违约和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均适用。如果您遇到类似损害赔偿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08:43:4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一,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第二,加害人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少。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例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第四,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虑因素。总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惩戒配偶不忠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并非所有离婚案件均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应该限定在虐待、遗弃、重婚、姘居和长期通奸等几种情形。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如果配偶互为侵权、互有损害的,可参照“过失相抵”原则,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如下,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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