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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前提条件是什么

张** 江苏-常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02 04:20:02 461人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前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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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条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法定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条件。行为人主观上需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存在信用卡使用不当的情况,也不构成此罪。

(3)客观行为条件。需实施法定的诈骗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4)客体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5)数额标准条件。诈骗行为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被认定为犯罪。未达到该标准的,可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构成刑事犯罪。

提醒:
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若出现信用卡使用纠纷或被银行催收,应及时与银行沟通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责任。

2026-01-02 09: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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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客观上存在法定情形之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四)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26-01-02 08:5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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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需为一般主体,仅自然人可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上需出于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相关财产的目的。

客观上存在使用伪造或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与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诈骗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

2026-01-02 07:1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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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及数额条件,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需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法定行为并达到数额较大。

法律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需符合多方面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无法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需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需实施法定的诈骗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其中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客体上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与公私财产所有权。此外,诈骗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若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行为性质及应对方式。

2026-01-02 06:4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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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侵犯客体及数额标准这五个核心要件,只有全部符合才能认定构成该罪。

1.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此罪,单位无法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需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行为人缺乏该目的,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客观上需实施法定的诈骗行为,具体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5.诈骗数额需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未达标的行为仅需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

为避免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建议从以下方面规范自身行为。

严格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则,不使用伪造、作废或他人的信用卡,也不通过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合理控制透支额度与期限,按时足额偿还欠款,若出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发卡银行沟通协商,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增强法律认知,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边界,避免因错误行为或认知偏差导致触犯法律。

2026-01-02 05:59:30 回复

对于构成感情诈骗罪的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构成感情诈骗罪的条件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感情诈骗罪这一罪名,如果通过感情欺骗诈骗财物的,构成犯罪的可按诈骗罪进行处罚。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婚姻诈骗案件的特点1、犯罪分子作案方式为团伙作案。因为该类案件欲使被害人深信不疑,往往需要多种角色配合演戏,待嫁女是主角,媒人及待嫁女的亲戚等均不可或缺,各种结婚程序才能有条不紊进行,否则这出骗婚戏就不能圆场。其中媒人一般是本地人,因为他(她)们熟悉当地未婚男子的情况,很容易找到容易上当的猎物。而待嫁女多为外地人,在结婚时一般使用假身份证,这样不易被当地人识破,即便被发觉也容易脱身。2、在农村被害人多为大龄男青年。因为年纪大又处在穷乡僻壤,要娶一个心仪的媳妇确实不易,这时恰逢乡村能说会道媒婆嘴下的妙龄美女,老光棍们早已动心,哪顾得上考究姑娘的真实身份,终其结果当然是被温柔一劫上当受骗。3、在城市多为无固定职业的人员。他们利用服务岗位或者通过网络聊天熟识。在交往过程中,通过骗取对方的感情,允诺与对方结婚,不断编造各种理由和事实骗取财物。如结婚所要彩礼、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或者临时发生变故急需用钱,得手后便杳无音信。这样的行为人往往同时欺骗几名被害人,甚至有时真的与对方结婚登记,一旦发现对方无利可图,便销声匿迹,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创伤。4、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布置缜密,各种程序有条不紊。此类案件一般都由说媒、见面、订婚、脱逃等程序构成,一般数被告人先通谋好各种程序再各司其职。具体先由当地人作为媒人物色好未婚男青年,巧舌如簧般骗得男青年家中同意后,媒人就带女孩来相亲。这时便有女孩父母、舅舅等各种亲属陪同前往,一则众亲属出场,男青年家人琢磨不透,容易上当,二则男青年家相中女孩后,众亲戚便使出浑身解术商谈订婚、结婚条件,以期多要点媒人钱、礼金钱、请酒钱、打发钱、衣物钱及金银首饰等,这也是他们的犯罪目的。一切谈妥后,男方家便支付给女方家人议好的各种钱物并请酒作为订婚,酒罢女方亲属便退场,留下女孩在男方家居住数日以使男方家人对此深信不疑,然后她再借故脱身,此时男方发觉上当受骗悔之以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二)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2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三)主体要件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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