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怒江法律咨询 > 怒江债务债权法律咨询 > 负连带责任后咋追偿

负连带责任后咋追偿

周** 云南-怒江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01 10:42:01 400人阅读

连带责任后咋追偿

其他人都在看:
怒江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怒江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确定责任份额是追偿的基础。在连带责任中,明确各方应承担的具体份额至关重要,通过合同约定、过错程度等方式判定,能让追偿有清晰的依据。
(2)协商追偿是较为温和的方式。与其他连带责任人友好沟通,按照确定好的份额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既能解决问题,又有助于维护各方关系。
(3)诉讼追偿是协商不成后的有力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及各方责任份额。法院判决后,可借助强制执行程序保障权益实现。

提醒:
追偿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01 13:00:04 回复
咨询我

(一)确定责任份额是追偿的基础。通过查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若没有约定就依据各方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来判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二)协商追偿是较为友好的方式。和其他连带责任人沟通,按照确定好的份额,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诉讼追偿是在协商无果时的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准备好能证明自己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及各方责任份额的证据。等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026-01-01 12:45:29 回复
咨询我

连带责任指两人或以上对共同债务全承担或部分承担的民事责任。负有连带责任后,追偿方式如下:
1.确定份额:依据合同约定、过错程度等,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2.协商追偿:和其他责任人协商,按确定份额让其担责。
3.诉讼追偿:协商无果,可起诉。要提供承担连带责任及各方责任份额的证据。法院判决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追偿要按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1 11:42:0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负有连带责任后,追偿需先确定责任份额,可协商追偿,协商不成可诉讼追偿,且要遵循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需对共同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确定责任份额是追偿的基础,可根据合同约定、过错程度等判定。协商追偿是较为平和的方式,通过与其他连带责任人沟通,按确定份额要求其担责。若协商无果,诉讼追偿是有效的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承担了连带责任及各方责任份额,法院判决后,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追偿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在连带责任追偿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1 11:16:25 回复
咨询我

连带责任是多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并引发内部债务关系的民事责任。追偿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1.确定责任份额是追偿基础。应依据合同约定、过错程度等判定各方应承担的具体份额,明确追偿的目标和范围。
2.协商追偿是首选方式。与其他连带责任人沟通,按确定份额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方式较为灵活、高效,能避免矛盾激化。
3.诉讼追偿是有力保障。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提供承担连带责任及各方责任份额的证据。法院判决后,可通过强制执行让对方履行义务。

2026-01-01 10:50:29 回复

案情: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结果: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