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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意外身故谁负责

罗** 湖北-随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1 03:35:52 398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意外身故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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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意外身故的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场景明确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存在明显差异。

1.若孩子意外身故由第三人侵权导致,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

2.若孩子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发生意外身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需承担相应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3.若孩子因监护人监管不力导致意外身故,通常不存在法律层面的责任追究,但监护人自身存在一定失职,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026-01-01 08: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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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孩子意外身故由第三人侵权导致,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2)若孩子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发生意外身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需承担相应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3)若孩子因监护人监管不力导致意外身故,一般不存在法律上对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但监护人自身存在一定失职。

提醒:孩子意外身故后应及时固定事故相关证据,区分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涉及教育机构责任时需结合孩子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机构过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明确责任划分。

2026-01-01 07:2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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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孩子意外身故由第三人侵权导致,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二)若孩子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发生意外身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三)若孩子因监护人监管不力导致意外身故,一般不存在法律上对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但监护人自身存在失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01 06:1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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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因他人侵权意外离世,侵权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需赔偿医疗、丧葬等合理费用,以补偿亲属的实际损失。

孩子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发生意外时,机构若未做好教育管理工作,需承担责任。对无自主行为能力的孩子,机构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免责;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孩子,需证明机构有过错才追责。

若因监护人监管不到位导致意外,虽法律上一般不追究责任,但监护人存在失职,应从中吸取教训,重视监护职责的履行。

2026-01-01 04:5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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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孩子意外身故的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不同情形下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不同。
法律解析:离婚后孩子意外身故的责任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若孩子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发生意外身故,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时需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若因监护人监管不力导致孩子意外身故,一般不存在法律上对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但监护人自身存在一定失职。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1 03:59:47 回复

您好,关于外包发生工伤谁负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如果劳务外包人员发生了工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出了工伤事故发包方免不了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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