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执行时通常不能直接把妻子列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情形。
(2)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要先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债务性质,待法院判决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才能对妻子执行。
(3)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需要有明确法律依据,比如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时共同签字、事后妻子追认等能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或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4)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执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债权人应另行起诉确定妻子责任。
提醒:
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要先明确债务性质,按法定程序处理,若不确定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债权人若认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可先通过诉讼程序,让法院判定债务性质,待判决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再申请对妻子执行。
(二)若想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需有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时共同签字、妻子事后追认等能体现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或者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三)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执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债权人应另行起诉来确定妻子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执行时通常不能直接把妻子列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要按法定情形来。
2.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先通过诉讼确定债务性质,法院判妻子共同还款后再执行。
3.直接在执行程序追加,要有明确法律依据,像夫妻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等。
4.没有法定情形,执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债权人应另行起诉确定妻子责任。
结论:
执行时通常不能直接将妻子列为被执行人,追加需符合法定情形,无相应依据时债权人应另行起诉确定妻子责任。
法律解析: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有严格法定要求。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要先通过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经法院判决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才能对其执行。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需存在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时共同签字、妻子事后追认等能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或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执行法院无权直接追加。因此,当面临此类问题时,债权人需通过另行起诉来确定妻子责任。若大家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执行时通常不能直接把妻子列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要严格依照法定情形。只有存在明确法律依据,像夫妻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时,才能在执行程序直接追加。
2.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先通过诉讼确定债务性质,待法院判决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再执行。若没有法定追加情形,执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债权人需另行起诉确定妻子责任。
3.建议债权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先梳理债务相关证据,判断是否符合法定追加情形。若不符合,及时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执行法院应严格审查追加申请,避免随意追加被执行人。
律师解析 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担保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 担保人暂时无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延期或分期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偿还,则债务人只能独自清偿。如果有拒绝申报或隐匿、转移自己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担保人不还款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坐牢。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如果担保人有能力还款不还款,一旦法院判决后还拒不执行,那么担保人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一般来说,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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