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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医疗费,交通事故还能索赔多少钱

甯** 河南-三门峡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5.12.31 11:32:12 308人阅读

医疗费,交通事故还能索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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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工费:要记得收集好误工证明和收入流水,这是确定误工费的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因伤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
(二)护理费:如果是护工护理,保留好护工费用的相关票据;若是亲属护理,可提供亲属因护理而耽误工作的相关证明。
(三)营养费:严格按照医嘱确定数额,保留好医院关于营养费的建议等相关材料。
(四)残疾赔偿金:若构成残疾,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关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收集好相关证据来主张赔偿,数额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财产损失:对于车辆维修等财产损失,保留好维修发票等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31 15: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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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除医疗费外,还有这些项目:
1.误工费:因伤没法工作的收入损失,得有误工证明和收入流水。
2.护理费:护理伤者的费用,分护工护理和亲属护理。
3.营养费:按医嘱和伤情确定数额。
4.残疾赔偿金:构成残疾才有,和伤残等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
5.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数额看具体情况。
6.财产损失:像车辆维修费用。赔偿数额要结合责任划分和鉴定结果,建议找律师维权。

2025-12-31 15:1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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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除医疗费外,还涵盖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若构成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等,具体赔偿数额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需提供误工证明和收入流水来确定因伤无法工作的收入损失;护理费区分护工护理和亲属护理;营养费按医嘱确定数额;残疾赔偿金与伤残等级等相关;精神损害抚慰金依具体情况而定;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具体赔偿数额要结合事故责任划分、伤残鉴定结果等综合考量。若遇到交通事故索赔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1 13:2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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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索赔项目丰富,除医疗费外,还涵盖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构成残疾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等。这些项目能在不同方面弥补受害者因事故遭受的损失。
2.各索赔项目有其确定方式。误工费需提供误工证明和收入流水来确定因伤无法工作的收入损失;护理费分护工护理和亲属护理;营养费按医嘱结合伤情确定数额;残疾赔偿金与伤残等级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标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主张,数额依具体情况而定;财产损失例如车辆维修费用等。
3.具体赔偿数额受事故责任划分、伤残鉴定结果等因素影响。为准确维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依据实际情况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2025-12-31 13:0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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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误工费是对伤者因伤不能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补偿,提供误工证明和收入流水能准确确定赔偿金额。
(2)护理费方面,护工护理按实际支出计算,亲属护理则可参照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
(3)营养费依据医嘱和伤情确定,是保障伤者康复的必要费用。
(4)构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标准计算,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伤者未来生活的经济损失。
(5)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伤者精神痛苦的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情形下可合理主张。
(6)财产损失涵盖因事故受损的车辆等财物的维修费用。赔偿数额受事故责任划分和伤残鉴定结果等多因素影响。

提醒:
交通事故索赔涉及因素多,不同案情赔偿差异大,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准确维权。

2025-12-31 11:50:3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纠纷如何索赔医疗侵权有两种,医疗事故损害和一般医疗侵权损害(非医疗事故,也习惯称之为医疗过错)。两种损害在赔偿适用的依据上不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院解释”),由此,两者在赔偿项目,赔偿额上有很大的差异,简单来说,医疗事故侵权的赔偿额远低于一般医疗损害的赔偿额。在此,暂不讨论什么是医疗事故、什么是医疗过错,只讨论如何计算赔偿额。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需要注意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举例来说,因为阑尾炎做阑尾切除手术,损伤了结肠,阑尾切除的医疗费是不赔的。对于基本医疗费,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也很难作出确定,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标准各地不一样,一般在每天20元左右。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在某些地区也称之“人均消费性支出”,一般赔偿年限都按最高来算。事故发生地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是有区别的。需要注意的是,残疾赔偿有一个系数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具体来说,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伤残,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0%,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举例计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戊等,对应的伤残等级是十级,事故发生地为北京,赔偿权利人为城镇居民,年龄30岁,定残时间是2007年,经查2006年北京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825.0元。残疾赔偿金=14825×30×10%,10%为10级伤残的赔偿系数。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1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一般医疗侵权损害一般医疗侵权损害的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履行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格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既可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机构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为由来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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