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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一般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能随意追加股东承担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债权人可依法追加股东为责任主体。
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5-12-31 08: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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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资不抵债时,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随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在该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要求其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若符合上述特殊情形,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需收集足够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对应情形,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5-12-31 06:3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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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需收集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证据,如公司章程、出资凭证等。
(二)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需提供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如资金异常转出记录、虚构交易凭证等。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独立账簿等证明财产分离的材料,若股东无法提供,则可主张追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内容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12-31 05:3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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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通常仅按自己承诺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担责,不能随意追加股东责任。
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已投入的资金,需在抽逃资金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若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符合上述情形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将股东列为被执行对象,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025-12-31 05:1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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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资不抵债时一般不能追加股东,但存在三种特殊情形可追加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解析: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身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通常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随意追加股东。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可以追加股东:一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符合上述情形,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您遇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不清楚是否符合追加股东的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益和维权路径。
2025-12-31 04:17: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