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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将房子过户给另一半有效果吗

郭* 云南-玉溪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30 17:52:16 320人阅读

婚姻期间将房子过户给另一半有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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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期间将房子过户给另一半通常有效,完成登记后产权归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撤销,也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归属。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另一方的行为属于夫妻间的财产赠与,完成过户登记后,房产产权转移至受赠方。若过户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该赠与。此外,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您在婚姻财产处理或房产过户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23: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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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将房子过户给另一半通常具备法律效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另一方的行为,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

1.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房产的产权发生转移,一般归受赠方所有。

2.若过户行为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行为。

3.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这种书面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12-30 22:3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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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期间房产过户的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另一方属于财产赠与行为,完成过户登记后,房产产权发生转移,归受赠方所有,该行为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2)赠与行为的撤销条件。若过户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行为,但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逾期将无法主张。

(3)共同房产的书面约定效力。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书面协议也能确定产权归属,办理过户则进一步强化公示效力。

提醒:
办理房产过户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意愿,避免后续纠纷;若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

2025-12-30 21:0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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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期间将房子过户给另一半通常具有法律效力。若该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过户行为属于夫妻间的财产赠与,完成过户登记后产权转移至受赠方。

(二)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若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受欺诈、胁迫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无法撤销该过户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12-30 19:3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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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对方,属于双方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完成过户登记后,房产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赠方,该行为通常具备法律效力。

若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情形,受侵害的一方可在知晓相关事由后的一年内,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此次过户。

若房产原本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还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此类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12-30 19:13:35 回复

可以控告他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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