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认缴出资是否为夫妻财产需分情况判断,婚内用共同财产认缴的出资权益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认缴的出资本身属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若认缴出资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缴,该出资对应的股权财产性权益如分红增值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若出资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认缴,出资本身通常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但婚后该出资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协商处理相关权益,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在认缴出资归属或离婚财产分割中遇到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解答。
认缴的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主要依据认缴资金的来源及出资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确定。
1.若认缴出资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完成认缴,该出资对应的权益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用婚后家庭收入认缴公司出资,其股权所产生的分红、增值等财产性权益,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份额。
2.若出资是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认缴,该出资本身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因该出资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前认缴的出资,婚后公司盈利的分红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时涉及相关权益分割,夫妻双方可先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1)若认缴出资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完成认缴,对应的出资权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以婚后家庭收入认缴公司出资,该出资对应的股权财产性权益,如分红、增值部分等,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权益。
(2)若认缴出资的资金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该出资本身通常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因该出资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前认缴出资后,公司在婚后产生的盈利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时涉及认缴出资的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出资时间、资金来源、收益性质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提醒:
涉及认缴出资的夫妻财产归属认定需结合出资时间、资金来源及收益类型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具体权益范围。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认缴的出资权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股权财产性权益,如分红、增值部分等,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权益。
(二)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认缴的出资,通常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但婚后该出资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后公司盈利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先协商处理认缴出资相关的财产权益,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专业解答认缴出资如果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或者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投资公司的合意、从该从公司的获益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认缴出资额度也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专业解答夫妻婚姻期间父母出资买房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有特别约定为一方财产。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专业解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成为公司股东,需要认缴出资,该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出资认缴不到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债务)的,或者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投资公司的合意和该从公司的获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专业解答即使离婚当事人自己不提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严格说来,因债务具有相对性,涉及第三人利益,即使法院判决债务由夫妻一方偿还,如其恶意不偿还,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夫妻双方以要求还债,是故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插手处理债务问题。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因债权具有法定让予性且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对债务人并无实际影响,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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