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运管上路执法需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未持证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相对人有权要求未出示证件的执法人员出示并质疑执法合法性,还可核实执法人员身份。
法律解析: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从事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相关规定明确未取得该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一方面是保障执法活动合法合规的必要条件,表明其具有执法资格;另一方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若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行政相对人有权利要求其出示,并且可以对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行政相对人还能通过执法人员证件编号等信息,向其所属单位进行核实。如果在遇到运管执法时有任何关于执法人员身份或执法活动合法性的疑问,可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运管上路执法时执法人员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十分必要。这是表明执法身份、保障执法合法性的要求,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体现。未取得该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1.若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行政相对人可要求其出示,并对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活动合法性提出质疑。这能促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保障自身权益。
2.行政相对人可通过执法人员证件编号等信息,向其所属单位核实。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核实执法人员身份的途径,确保执法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建议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主动出示证件。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运管上路执法时,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该证件是其执法活动合法的重要证明,未取得此证件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关执法工作。
(2)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具有多方面意义,既保证了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让相对人清楚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依据。
(3)若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行政相对人有权利要求其出示,并且可以对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同时,相对人还能通过证件编号等信息向执法人员所属单位进行核实。
提醒:
行政相对人遇到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的情况,要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可先要求出示证件,若有疑问及时核实。不同执法场景可能有差异,具体情况可进一步咨询。
(一)运管执法人员上路执法时,应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这是保障执法合法、让行政相对人知晓执法身份的必要步骤。
(二)行政相对人遇到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的情况,可要求其出示,也能对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活动合法性提出质疑。
(三)行政相对人可凭借执法人员证件编号等信息,向其所属单位核实执法人员身份。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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