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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房屋怎么分割

盛** 云南-曲靖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30 14:21:00 319人阅读

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房屋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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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一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剩余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登记方需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额,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一般房屋归一方继续还贷,该方需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025-12-30 18:0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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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房屋分割需结合产权登记、出资情况等确定,不同情形下处理方式不同。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分割主要分两种情形。一是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二是房屋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通常会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若对具体分割方式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30 17:0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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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房屋分割需结合产权登记情况、出资来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有所不同。

1.若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2.若房屋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先通过协议处理房屋分割事宜;协议不成的,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一般会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2025-12-30 16:5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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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房贷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2)若房屋是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无论产权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处理房屋分割事宜;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房屋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通常会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提醒:
分割未还清房贷的房屋时,需保留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以明确补偿金额;若对分割结果有异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具体指导。

2025-12-30 16:3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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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还清的房贷为其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需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若房屋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房屋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通常会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5-12-30 15:09:3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离婚房贷未还清如何分割?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因此,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特别提示:在我国内地人们一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称为按揭贷款。其实,这只是借用了我国所使用的按揭一词,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实。地区所使用的按揭一词指的是,在借款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贷款银行所有,借款人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即通过回赎的办法从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内地,按揭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由阶段性保证和抵押所担保的银行贷款。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银行借款时,首先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定抵押之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此时如果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将内地的按揭贷款称为住房抵押贷款更为名副其实,不过出于人们的习惯,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贷款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如果进行房产过户,必须由借款人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而如果没有通知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实践中银行由于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一般是不同意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难题。基于上述原因,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纷争,一般不会对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做出产权上的分割,只判决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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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2 169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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