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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经济损失界定标准是什么

陈** 广东-广州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30 10:25:36 396人阅读

渎职罪中经济损失界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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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损失性质。明确区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与渎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的财产实际价值减少;间接经济损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引发的其他损失,像正常可获利益的丧失及为挽回损失支付的开支等。
(二)关注数额和情节。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要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需根据不同渎职罪名确定具体标准。
(三)依靠司法证据判断。司法实践中依据全案证据准确判断经济损失情况,以此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12-30 16: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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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经济损失指与渎职行为直接相关,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引发的其他损失,像正常能获得的利益损失,以及为恢复管理、挽回损失支付的费用。
3.渎职行为致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因罪名而异。司法中会结合全案证据判断损失,确定是否犯罪及具体情形。

2025-12-30 15:1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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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渎职罪中经济损失分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数额标准和情节认定因罪名而异。
法律解析:
直接经济损失是与渎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而间接经济损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像正常情况下可获利益以及为恢复管理活动或挽回损失支付的开支等。不过,并非所有渎职造成的经济损失都会构成犯罪,只有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或情节严重时才构成。不同的渎职罪名,其数额标准和情节认定是不同的。司法实践里,会结合全案证据来准确判断经济损失,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情形。如果遇到与渎职罪经济损失界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30 14:0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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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罪中经济损失分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经济损失指与渎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涵盖正常情况下可获利益的丧失,以及为恢复管理活动或挽回损失支付的开支费用等。
2.构成渎职犯罪需渎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且不同渎职罪名数额标准和情节认定有差异。
3.司法实践会综合全案证据准确判断经济损失,以此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情形。

建议:司法人员应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精准把握不同渎职罪名经济损失的界定标准。同时,建立案例库,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025-12-30 13: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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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渎职罪中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经济损失是与渎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实际价值的损毁、减少,这是最直观的损失体现。比如因渎职导致的财物被盗取、损坏等,这些损失能直接归因于渎职行为。
(2)间接经济损失则是由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涵盖了正常情况下可获得的利益丧失,以及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挽回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像因渎职影响业务开展,导致潜在收益无法获取,还有为弥补损失所支出的修复费、诉讼费等。
(3)并非所有渎职造成的经济损失都会构成犯罪,需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才构成相应渎职犯罪。不同渎职罪名的数额标准和情节认定不同,司法实践会结合全案证据判断经济损失,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情形。

提醒:
因不同渎职罪名经济损失认定标准有别,遇到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2025-12-30 11:32:36 回复

一)重大损失是否应包含非物质性损失的问题  根据此次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第一条中已经就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性损失有了详细的规定,即所谓的财与物的损毁、人员的伤亡等有形的损失,可以量化成金额的损失,所以作为第一条立案标准的兜底条款,这里的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非物质性损失。比如说在事故型犯罪中,所造成的损失的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有财产的损失、人员伤亡、环境受到污染、群体性事件、企业亏损、停产等,另外还包括了很多不能预见的各种其他形式的利益,至今无司法解释给予规定。如果仅因为不能以货币形式来衡量这些非物质性损失,而使一些犯罪得不到追究,则违背了法律的本来目的。  二)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非物质性损失不可量化,表现形式多样,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一是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比如是否损害我国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二是是否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危害到了大多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三是是否印发群体性事件、闹访等现象。  三)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新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认为计算界限应在案发后、立案之前,有的认为应计算到开庭审理前。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经济损失”明确规定,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或者与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可以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济损失的规定来执行。  四)重大损失是否可以累积计算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罪名,比如盗窃罪、罪在表述时,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一段时间内数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总和加以衡量。那么对于新司法解释中的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每次造成的损失都达不到立案标准,那么在套用重大损失时,能否累计多次的损失呢。笔者认为不可以。一是因为,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在针对罪或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累计计算损失。二是因为玩忽职守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如果累计计算,则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有可能会混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五)重大损失的责任分配是否应区分责任人的问题  类似于事故型的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分配问题,笔者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按实际情况区分责任分配。一是具体实施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提议,得到领导人员认可并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二者均应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具体实施人员在接到领导的错误指示后,提出了纠正意见没有得到领导接受,最后仍然按领导的错误指示执行而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的,则具体实施人员不应当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具体实施人员实施了明显违法的领导指示,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则无论具体实施人员是否提出纠正意见都不影响其对重大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罪的损失认定标准。

一)重大损失是否应包含非物质性损失的问题  根据此次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第一条中已经就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性损失有了详细的规定,即所谓的财与物的损毁、人员的伤亡等有形的损失,可以量化成金额的损失,所以作为第一条立案标准的兜底条款,这里的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非物质性损失。比如说在事故型犯罪中,所造成的损失的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有财产的损失、人员伤亡、环境受到污染、群体性事件、企业亏损、停产等,另外还包括了很多不能预见的各种其他形式的利益,至今无司法解释给予规定。如果仅因为不能以货币形式来衡量这些非物质性损失,而使一些犯罪得不到追究,则违背了法律的本来目的。  二)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非物质性损失不可量化,表现形式多样,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一是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比如是否损害我国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二是是否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危害到了大多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三是是否印发群体性事件、闹访等现象。  三)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新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认为计算界限应在案发后、立案之前,有的认为应计算到开庭审理前。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经济损失”明确规定,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或者与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可以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济损失的规定来执行。  四)重大损失是否可以累积计算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罪名,比如盗窃罪、罪在表述时,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一段时间内数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总和加以衡量。那么对于新司法解释中的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每次造成的损失都达不到立案标准,那么在套用重大损失时,能否累计多次的损失呢。笔者认为不可以。一是因为,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在针对罪或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累计计算损失。二是因为玩忽职守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如果累计计算,则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有可能会混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五)重大损失的责任分配是否应区分责任人的问题  类似于事故型的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分配问题,笔者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按实际情况区分责任分配。一是具体实施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提议,得到领导人员认可并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二者均应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具体实施人员在接到领导的错误指示后,提出了纠正意见没有得到领导接受,最后仍然按领导的错误指示执行而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的,则具体实施人员不应当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具体实施人员实施了明显违法的领导指示,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则无论具体实施人员是否提出纠正意见都不影响其对重大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罪的损失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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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3 138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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