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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买房儿子名字归谁

许** 湖北-随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30 10:07:14 344人阅读

父母出钱买房儿子名字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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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归属,需根据出资性质、双方约定等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但房屋实际归属还需结合出资性质与双方约定判断。1.赠与情形,若父母明确表示出资为赠与且已完成产权登记,房屋归儿子所有,属其个人财产;2.借贷情形,若父母出资是借款,儿子负有偿还义务,房屋仍归儿子,但父母可主张债权;3.代持情形,若双方约定房屋由儿子代持且有合法有效协议,父母可主张房屋归属自己,但代持协议需符合法律规定才生效。实践中,不同情形的认定需结合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若您遇到此类房屋归属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界定自身权益。

2025-12-30 13: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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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时,房屋的归属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并非一概归子女所有。

1.若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子女,且已完成产权登记手续,房屋归子女所有,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在完成赠与后,若无法定撤销情形,无法再主张房屋所有权。

2.若父母出资是借贷给子女用于购房,即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房屋所有权归子女,但父母可依据借贷关系要求子女返还出资款项。

3.若父母与子女约定房屋由子女代持,实际产权归父母所有,且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证明该约定,父母可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但代持协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房屋归属主要依据出资性质、双方约定及产权登记情况确定。建议涉及此类大额财产处置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及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025-12-30 13:1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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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明确表示房屋赠与儿子且已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归儿子所有。父母的赠与意思表示需清晰明确,如书面声明或双方认可的口头约定,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后,所有权发生转移,房屋成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2)父母出资属于借贷给儿子购房的,房屋归儿子所有,但儿子负有偿还义务。此时父母的出资为借款,儿子应按约定向父母返还借款,房屋产权不因借贷关系改变,仍归登记人所有,父母仅享有债权请求权。

(3)父母与儿子约定房屋由儿子代持且有合法有效协议证明的,父母可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代持协议需内容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父母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协议确认产权归属。

提醒:
父母出资购房前应明确出资性质并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出资凭证;涉及代持的,协议需规范合法,避免因约定不清引发产权纠纷。

2025-12-30 12:1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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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明确表示房屋赠与儿子,且已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归儿子所有,属于儿子个人财产。

(二)父母出资是借贷给儿子购房的,儿子负有偿还义务,房屋仍归儿子,但父母可要求儿子返还出资款项。

(三)父母与儿子约定房屋由儿子代持,实际产权归父母,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持协议证明的,父母可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025-12-30 12:1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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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时,若明确表示是赠与且已完成产权登记,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若父母出资属于借款性质,子女需承担还款义务,房屋产权仍归子女所有,但父母可依法要求子女返还借款。

若双方约定房屋由子女代持、实际产权归父母,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证明,父母可主张房屋归自己,但代持协议需合法有效才能得到支持。

房屋归属最终需根据出资性质、双方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2025-12-30 10:54:00 回复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二)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4、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权能够协商一致且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协议确定抚养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患有不利于照顾子女的传染性疾病、其他重大疾病或者存在怠于抚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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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99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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