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可以相互追偿。承担保证责任后,若无事先约定,保证人既可以在自身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也能就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未履行对应份额的保证人追偿,并相应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若保证人在承担责任时未通知其他保证人,导致其他保证人无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在无法追偿的范围内可免除责任。
因此,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追偿并非随意进行,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
结论: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可以相互追偿,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对于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部分,保证人可在其他保证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需注意的是,若保证人承担责任时未通知其他保证人,导致其他保证人无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在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责。因此,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追偿需符合法定条件,遵循通知等程序。如果在连带共同保证追偿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需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
1.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中,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在无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仅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还可就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未履行对应份额的保证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关权利。
2.需要注意的是,若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保证人,致使其他保证人丧失向债务人追偿的机会,其他保证人可在其无法追偿的范围内免除相应责任。
以上内容既明确了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追偿的权利基础,也指出了行使权利时需规避的风险,确保追偿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分析:
(1)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主张债务相关的抗辩等。
(2)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超出自身应分担的份额时,可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履行对应份额的保证人追偿,追偿范围限于其他保证人未承担的份额,且追偿时同样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3)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未通知其他保证人,导致其他保证人无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提醒: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其他保证人,避免因未通知导致自身追偿权益受损;不同案件的细节差异可能影响追偿结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一)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优先向债务人追偿。这是法律规定的首要追偿方向,也是最直接的权利行使方式。
(二)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若向债务人追偿后仍有未清偿部分,保证人可就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三)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需及时通知其他保证人。这能防止其他保证人因不知情而无法向债务人追偿,进而导致自身免责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共同保证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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