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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嫌疑车辆怎么处理

吴* 天津-开发区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2.29 17:52:06 307人阅读

肇事嫌疑车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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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有权依法扣留肇事嫌疑车辆,开具凭证用于收集证据和检验鉴定。
2.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起五日内,交管部门通知领取扣留车辆。若调查后非肇事车辆,或所有人、管理人提供合法证明,应及时退还。
3.检验、鉴定期限通常不超三十日,复杂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六十日。
4.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2025-12-29 21: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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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肇事嫌疑车辆被交警依法扣留后,会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领取,非肇事车辆或提供合法证明应及时退还,检验鉴定一般不超三十日,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超六十日,对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法律解析:
交警为收集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可依法扣留肇事嫌疑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规定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复杂情况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最长六十日,这是为了保证检验鉴定的科学性与及时性。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领取车辆,若经调查不属于肇事车辆或所有人、管理人提供合法证明,都应及时退还车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给予了当事人救济途径。如果在肇事嫌疑车辆处理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9 21:2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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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嫌疑车辆处理流程严谨且有法可依。交警依法扣留嫌疑车辆并开具凭证,目的是收集证据和检验鉴定。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若经调查不属于肇事车辆或所有人、管理人提供合法证明,会及时退还。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检验、鉴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般不超三十日,复杂情况经批准最长不超六十日,相关部门要严格把控时间。
-若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交警在扣留和退还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2025-12-29 20:3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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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警能依法扣留肇事嫌疑车辆,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目的是收集证据并进行检验鉴定。
(2)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
(3)若调查后确定车辆不属于肇事车辆,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提供合法证明,车辆会被及时退还。
(4)检验、鉴定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三十日,若情况复杂,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超六十日。
(5)当事人若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提醒:
在处理肇事嫌疑车辆过程中,当事人需留意各环节时间节点,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要及时申请重新鉴定。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了解具体应对方案。

2025-12-29 19:1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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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警依法扣留嫌疑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目的是收集证据和进行检验鉴定。

(二)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

(三)若经调查车辆不属于肇事车辆,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提供合法证明,应及时退还车辆。

(四)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六十日。

(五)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025-12-29 18:33:31 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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