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破产后,生效仲裁确定的债权需申报后按破产程序参与分配,能否全额拿到取决于破产财产状况。
法律解析:
仲裁裁决生效后,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该债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保等费用,欠缴的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仲裁确定的债权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清偿前序债务后有剩余,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若同一顺序债务无法全额清偿,也按比例分配。因此,仲裁确定的债权能否全额受偿,取决于公司破产财产在覆盖前序债务后的剩余情况。若你持有生效仲裁裁决且公司已破产,建议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对申报流程或清偿细节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公司破产后,经仲裁确定的债权需依照破产程序处理,债权人需及时申报债权并按法定顺序参与分配,最终能否全额受偿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实际状况。
1.债权申报环节。仲裁裁决生效后,债权人需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明确申报债权的金额、性质及相关证据,确保债权得到管理人的审查确认。
2.清偿顺序规则。破产财产分配时,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首先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其次是欠缴的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仲裁确定的债权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范畴。
3.受偿结果判断。若破产财产清偿前序债务后仍有剩余,普通破产债权将按比例受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覆盖同一顺序的全部债务,各债权人需按比例分配。因此,仲裁确定的债权能否全额受偿,关键看破产财产是否足以覆盖该顺序及之前的所有债务。
法律分析:
(1)仲裁确定的债权需按破产程序申报。仲裁裁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仲裁裁决书等证明材料申报债权,未按期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完成的分配部分不予补充分配。
(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法定要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以下债务:一是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仲裁确定的债权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3)仲裁债权的受偿比例取决于破产财产状况。破产财产清偿前序债务后有剩余的,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受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全部债务,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因此仲裁债权能否全额受偿需看破产财产是否足以覆盖该顺序的所有债务。
提醒:
债权人应及时关注法院发布的破产公告,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仲裁债权,避免因逾期申报错失受偿机会;若对债权分配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一)仲裁裁决生效后,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仲裁裁决书等材料申报债权,明确债权的金额、性质等信息。
(二)破产财产分配时,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补偿金,欠缴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仲裁确定的债权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三)若破产财产清偿前序债务后有剩余,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若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也按比例分配,能否全额拿到钱取决于公司破产财产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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