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属管辖:特定类型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依据法律明确指定,无需额外机关指定,体现法律对案件管辖的明确安排。
2.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或法院间有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用于解决管辖争议或特殊情况。
结论:
专属管辖由法律明确指定特定法院管辖特定类型案件,指定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或管辖权争议时指定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
专属管辖是法定管辖的一种,它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了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不需要额外机关指定,体现了法律对特定案件管辖的明确安排。而指定管辖是为了解决管辖争议或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就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遇到涉及专属管辖或指定管辖方面的法律问题,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专属管辖和指定管辖是两种不同的管辖制度。专属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无需额外机关指定,体现了法律对特定案件管辖的明确安排。指定管辖则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法院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果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目的是解决管辖争议或特殊情况。
为更好地发挥这两种管辖制度的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专属管辖范围的宣传和培训,让公众和法律从业者准确了解,确保特殊类型案件能及时准确地向特定法院起诉。
2.建立高效的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当法院间出现管辖争议时,能迅速协商并由上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减少案件处理的延误。
法律分析:
(1)专属管辖具有法定性,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无需额外机关指定,这体现了法律对特定案件管辖的明确安排,保障了管辖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2)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管辖指定。一种情况是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另一种是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3)专属管辖与指定管辖目的不同,专属管辖旨在对特定案件的管辖作出明确规定,而指定管辖是为了解决管辖中的特殊情况和争议。
提醒:
遇到管辖问题时,要先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若出现管辖争议,应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决,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一)对于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应直接向法律指定的特定法院提起诉讼,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仔细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准确选择。
(二)若遇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当事人可等待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期间保持关注指定结果。
(三)当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当事人可提醒法院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等待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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