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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如何判定

曾** 山东-烟台 经营管理咨询 2025.12.29 01:00:16 337人阅读

关联企业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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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权控制是判定关联企业的重要依据,当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和达一定比例,如25%以上,双方在股权层面联系紧密,很可能成为关联企业。
(2)经营控制关系方面,若一方能决定另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利,表明其对另一方经营有实质影响力,可认定为关联企业。
(3)人员关联也是判定要点,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任,意味着企业间人员交流频繁,可能存在共同决策等情况,构成关联。
(4)业务往来关联中,重大交易往来、资金拆借、担保等紧密业务联系,使企业间经济利益相互交织,也会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准确判定关联企业在税收征管等领域能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

提醒:
企业要重视关联企业的识别,避免因未准确判定关联关系而引发税务等法律风险,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07:2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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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可建立股权监控机制,定期梳理自身及交易对手的股权结构,查看一方直接或间接持另一方股份总和是否达25%以上。
(二)评估经营决策影响力,审查是否存在一方能决定另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利的情况。
(三)关注人员任职情况,了解双方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相互兼任等情况。
(四)分析业务往来,检查是否存在重大交易、资金拆借、担保等紧密业务联系。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025-12-29 05:3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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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判定依据如下:
1.股权控制: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另一方达25%以上,算关联企业。
2.经营控制:一方能决定另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获利,为关联企业。
3.人员关联: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任,可能构成关联。
4.业务往来:有重大交易、资金拆借、担保等业务联系,属关联企业。
准确判定关联企业,对税收征管防避税很重要。企业要识别关联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2025-12-29 05:0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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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关联企业判定依据股权控制、经营控制、人员关联和业务往来关联等方面,准确判定在税收征管等领域意义重大,企业需准确识别以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当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和达25%以上,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可认定为关联企业;若一方能决定另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获取利益,构成经营控制关系,也属于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任体现人员关联,也可能使企业成为关联企业;存在重大交易往来、资金拆借、担保等紧密业务联系的企业,因业务往来关联也会被判定为关联企业。在税收征管等领域,准确判定关联企业能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等行为。企业若不能准确识别自身及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企业,可能面临潜在法律风险。如果企业对关联企业判定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025-12-29 04:1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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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判定依据多方面因素,准确判定在税收征管等领域能防止企业关联交易避税,企业需准确识别以避免法律风险。
1.判定依据:判定关联企业主要看股权控制、经营控制、人员关联和业务往来四方面。股权上,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达25%以上可认定;经营上,一方能决定另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获利也算;人员上,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任构成关联;业务上,存在重大交易、资金拆借、担保等联系的企业属关联企业。
2.解决措施和建议: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关联企业识别机制,对自身及交易对手的股权结构、经营决策、人员任职和业务往来进行全面审查。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关联企业判定标准的认识,确保准确识别关联关系,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2025-12-29 02:24:20 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二、关联企业的特征是什么关联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性:第一、关联企业是具有法人人格的平等的单个企业之间的联合体。换言之,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保持着的法人地位,各自享有的法律人格。这是构成关联企业的前提条件。第二、关联企业本身没有法律人格,不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实在体。联合体的意志非有各企业共同决策形成,而是来自支配控制企业。关联企业的财产也并不表现为企业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享有财产权,而是表现为各成员企业各自的财产。第三、关联企业的联合方式是由一个核心的控制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资产联系、合同维系或其他诸如人事联锁等联系手段,在各从属成员企业之间建立起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关系。第四、关联企业的联合动机是通过一企业来支配控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达到提高竞争力、垄断市场、避免经营风险等各种目的。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同时,根据财税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15、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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