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景德镇法律咨询 > 景德镇醉驾法律咨询 > 发生醉驾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数额

发生醉驾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数额

叶** 江西-景德镇 醉驾咨询 2025.12.29 00:06:52 420人阅读

发生醉驾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数额

其他人都在看:
景德镇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景德镇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醉驾肇事逃逸时,交强险需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醉驾逃逸者追偿。

1.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有明确划分。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保险公司享有法定追偿权。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后,保险公司可以向醉驾逃逸的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利,该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相关主体需采取合理应对措施。肇事方应放弃逃逸念头,主动配合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受害方可以依据交强险规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在完成赔偿义务后,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逃逸者追偿,维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2025-12-29 06:45:2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醉驾肇事逃逸时,交强险需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其核心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驾驶人存在醉驾或逃逸行为不影响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

(2)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3)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醉驾肇事逃逸的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回已赔偿的金额,法院会依法支持该追偿请求。

提醒:
醉驾肇事逃逸不仅会面临交强险赔偿后的追偿,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议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若对赔偿或责任问题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5-12-29 05:25:58 回复
咨询我

(一)醉驾肇事逃逸后,交强险需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十八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点八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零点二万元。若被保险人无责任,对应的限额分别为一点八万元、一千八百元、一百元。

(二)保险公司在完成赔偿后,有权向醉驾逃逸的责任人追偿。这意味着责任人不能因交强险赔偿而免除最终的赔偿义务,仍需承担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025-12-29 03:50:32 回复
咨询我

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逃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在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包含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类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对应的上述三项限额,各项限额按现行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醉驾逃逸的侵权人追偿,该追偿主张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025-12-29 02:50:0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醉驾肇事逃逸时,交强险需在规定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法律解析: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即使存在醉驾肇事逃逸的情形,交强险仍需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二是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保险公司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可向醉驾肇事逃逸的肇事者主张追偿权,该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遇到醉驾肇事逃逸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维权指导。

2025-12-29 01:15:22 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赔偿多少数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赔偿多少钱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因交通事故所致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输血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医院的收款凭证中出现新的收费项目如伙食费、空调费、护理费等。其中伙食费系重复计算,因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将在下文详述。空调费和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单方附加,非受害人一方的意愿,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其次,部分受害人仅仅提供门诊药费的收费凭证,却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对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不应支持,如果受害人能举证证明确为治疗所需即能够证明其关联性的除外;最后,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称为建议休息证明,该证明需要主治医师签字并加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专用章)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受害人将根据伤残的程度,得到残疾补偿金。收入状况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为: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1)对此受害人要提供所在单位的合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收入),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费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单等证明材料,不同不同法官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另外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受害人没有提供前述材料就一律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显然与法与情相悖。(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如果同样对其按照全部收入(工资)进行赔偿,受害人将得到双重收益,这与侵权法的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不符。2、对于没有固收入的,笔者根据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不同分为:(1)城镇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如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受害人要提供其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证明,然后提供其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营运证明等),提供前述证明后,才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对农村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计算。3、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其误工费如何计算?有人认为不能主张误工费,因为60周岁以上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是被赡养的对象,所以不存在支付误工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因为年满60周岁不一定就丧失劳动能力,仍有很多人在不同岗位从事着不同的工作。另外,城市居民有一部分人年满60周岁后可以得到退休工资的话,那么农民就没有了。因此,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是应当提高对其误工收入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从高法解释来看,决定护理费高低的有三个因素:首先,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对此可以参照本文关于“误工费”的论述,另外,也可以参照当地医院护工(或者请保姆)的收入;其次,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护理期限一般住院治疗的时间,没有住院,仅仅通过门诊治疗,一般不计算护理费。对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如果另一方对于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有异议,可以申请对此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四)交通费1、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2、对于受害人外地的亲属来往的交通费,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发生事故后,死亡或者出现长时间昏迷或者经鉴定为重伤或者可能造成重度残疾的,其外地亲属(不得超过三人)来往的交通费应当给赔偿;3、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住宿人数及其必要性可以参照本文交通费的分析。(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1996年2月1日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为15元,发达地区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这里规定的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要与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混淆,应以上一年度该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为准。(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文关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分析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十三)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