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过程需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核心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若母亲存在不适合抚养的情形则除外;两周岁至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主张抚养权时,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被优先考虑;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确定抚养权需参考其自身意愿。
协议确定抚养权后,若直接抚养方出现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结论: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权归属可由夫妻协商确定,但需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前提,协商后的抚养权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变更。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需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若母方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则除外;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时,一方如有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优先考虑;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确定抚养权时应尊重其自身意见。此外,协议确定抚养权后,若直接抚养方出现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如果在离婚协议起草过程中对子女抚养权约定存在疑问,或后续需要申请变更抚养权,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时需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子女不同年龄段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协议确定后若出现法定情形还可依法变更抚养权。
1.协商确定抚养权的核心原则需聚焦子女利益最大化。夫妻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环境、教育需求、情感依赖等因素,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子女成长的长远利益,而非仅从自身意愿出发。
2.不同年龄段子女抚养权归属有明确参考标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除外;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均主张抚养权,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优先考虑;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3.抚养权可依法申请变更。协议确定抚养权后,若直接抚养方出现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过程需始终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不能仅依据父母一方的主观意愿或经济条件做出决定。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时除外,这些情形包括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此时父方可以成为抚养方。
(3)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均主张抚养权,一方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法院在协商不成时会优先考虑该方的抚养请求。
(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必须考虑该子女的真实意见,因为该年龄段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自主判断能力,其意愿应得到尊重。
(5)协议确定抚养权后,若直接抚养方出现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等法定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确定子女抚养权时,需综合考量子女年龄、双方抚养能力及子女意愿等因素;若后续出现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应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子女合法权益。
(一)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权时,需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核心原则。具体而言,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若母方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则除外。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主张抚养权的,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优先考虑。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尊重其本人的意见。
(二)协议确定抚养权后,若出现直接抚养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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