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赠与的房产若已完成过户登记,产权转移到受赠方名下后,若无特殊约定,该房产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双方分手时赠与方不能要求分割。
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方在产权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的赠与除外。
若赠与房产是以结婚为目的,但最终未实现结婚,赠与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以维持同居关系为目的的房产赠与,分手时需综合考虑同居时间长短、双方经济状况、赠与目的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若一方生活困难,分割时可适当予以照顾。
结论:同居时赠与房产的归属与分割需根据过户状态、赠与目的等不同情形具体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时赠与房产的处理需区分情形。已完成过户登记的房产,若无特殊约定,产权归受赠方所有,分手时赠与方无权要求分割。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方在房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最终未结婚,赠与方可主张撤销。以维持同居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分手时需综合考虑同居时间、双方经济状况、赠与目的等因素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若一方生活困难,分割时可适当照顾。若你遇到同居期间赠与房产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同居期间赠与房产的归属与分割需结合具体情形判定,关键依据房产过户状态、赠与目的等因素综合分析。
1.已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形。若赠与房产已办理过户,产权转移至受赠方名下且无特殊约定,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受赠方个人财产,双方分手时赠与方无权要求分割。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若房产尚未过户,赠与方在产权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此类赠与不可随意撤销。
3.附特定目的的赠与情形。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但最终未结婚,赠与方可主张撤销赠与。若赠与是为维持同居关系,分手时需综合同居时长、双方经济状况、赠与目的等因素,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若一方生活困难,分割时可适当予以照顾。
法律分析:
(1)若赠与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产权转移至受赠方名下,且双方无特殊约定,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与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2)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此类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3)若赠与房产是以结婚为目的,最终双方未结婚,赠与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受赠方返还相关房产权益。
(4)若赠与是以维持同居关系为目的,分手时需综合考虑同居时间长短、双方经济状况差异、赠与的具体目的等因素,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若一方存在生活困难情况,处理时可适当予以照顾。
提醒:
同居期间赠与房产涉及的权益认定复杂,建议赠与前明确书面约定相关条件,若产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若赠与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产权转移至受赠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一般认定为受赠方个人财产,分手时赠与方不能要求分割。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赠与方在房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三)附目的的赠与情形。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且最终未结婚,赠与方可主张撤销赠与。若以维持同居关系为目的,分手时需综合同居时间、双方经济状况、赠与目的等因素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若一方生活困难,分割时可适当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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