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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公安局能拘留几天

苏**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2.28 15:39:38 497人阅读

证据不足公安局能拘留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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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治安拘留方面,依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即便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也有权作出拘留决定,不过拘留时长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这表明在治安管理领域,即便证据存在一定瑕疵,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仍有一定的处置权。
(2)刑事拘留方面,当证据不足时,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通常应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会在七日内作出决定,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因此,证据不足时刑事拘留最长可达三十七日。

提醒:
证据不足时的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期限限制,当事人若对拘留有异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其合法性。

2025-12-28 18: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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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拘留:当证据不足涉及治安拘留时,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即便证据不充分,也可进行拘留,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人需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二)刑事拘留:若证据不足涉及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七日内作出决定,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所以,证据不足时刑事拘留最长可达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2025-12-28 17: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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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时,公安局拘留时长有两种情况:
治安拘留:即便证据不充分,按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可拘留,最长不超二十日。

刑事拘留:证据不足,若需逮捕被拘留人,公安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不批捕则立即释放。最长可达三十七日。

2025-12-28 17:1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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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证据不足时,公安局拘留时长有两种情况,治安拘留最长不超二十日,刑事拘留最长可达三十七日。
法律解析:
依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即便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时,最长拘留时长不超过二十日。而在刑事拘留方面,若证据不足且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需在七日内作出决定,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所以刑事拘留最长可达三十七日。

如果大家在遇到涉及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律问题,且对具体情况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8 16:5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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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时公安局拘留时长分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情况。治安拘留即便证据不充分,依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处最长不超二十日拘留。

刑事拘留若证据不足,被拘留人需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所以,证据不足时刑事拘留最长可达三十七日。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公安机关应提高侦查能力,尽可能收集充分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拘留。
2.检察院要严格审查,确保拘留措施合法合理。
3.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若发现证据不足应及时释放。

2025-12-28 16:49:08 回复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变更为取保候审,还要犯罪嫌疑人,还要经过审判。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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